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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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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2、第1 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按照略高于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的原则确定。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90元、220元、240元、260元、290元的,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含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155元、180元、195元、210元、235元执行。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从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相应提高30%,具体数额由各市地
4、自行确定。今年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资金,市地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在坚持地方解决的同时,省财政给予补助。省属国有企业,属于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规定,我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作过调整,按照国办发〔1999〕69号《通知》要求,应在这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中相应冲减。调整冲减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统一按提高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的80%执行。按原标准发放的,要将失业保险金的差额部分及时补发给失业人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要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的50%计发。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市地统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力度,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失业人员按新标准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及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向中心拨付失业
6、保险基金,不得无故拖拨、欠拨、少拨。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要边清欠边划拨。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的,要制订出分期缴款计划,逐步补缴。同时,各地要切实做好进中心下岗职工的参保缴费工作,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单列统计。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镇,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注意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扩大保障面的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省财政将根据
7、各地1999年6月份的实有保障对象人数及实际保障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等条件,并已办理或确认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 1、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调整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2、企业退休人员,按其工龄长短与其养老金水平确定养老金增加额度。 3、企业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8、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从养老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标准,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市地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要一次性补发。补发拖欠数额以各市地1999年6月份“拖欠养老金月报表”上报数据为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核拨。在省财政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补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今年以来
9、,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一系列清费减负的措施,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凡已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企业,应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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