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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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光住保〔2016〕6号关于印发《光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光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和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光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6月6日-15-光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住建部令11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信房保办〔2013〕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和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

3、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进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15-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县政府投资建设和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住建、物价、民政、住房公积金、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公安、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乡

4、镇政府、官渡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分别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负责整理、归档,并将数据信息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第八条  -15-县政府投资建设和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优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官渡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会力量

5、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供应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企业内部职工的住房困难;乡镇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乡村教师、医疗卫生工作者、科技人员、乡镇公务员、扶贫志愿者等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住房困难。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县城规划区非农业户口(居民户口);2、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3、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新就业职工须同时具

6、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县区域户口;2、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4、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不满5年。-15-(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县城规划区以外,在县城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人员;2、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四)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县城规划区非农业户口(居民户口);2、申请

7、家庭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3、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第(一)款条件的申请家庭,优先保障,可以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光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15-(四)新就业职工毕业证、劳动(聘用)合同、工

8、作年限证明;(五)外来务工人员劳动(聘用)合同;(六)其他需要提供的延伸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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