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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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之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为用户接入网络服务,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通过提供设备和连线服务,为最终用户连入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由于传统的著作权立法中未涉及网络侵权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在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基于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归责原则规定的不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也有不同的区分。  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美国前

2、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即持严格责任态度。在1993年著名的PlayboyEnterpriseInc.V.Frena一案中,法院即判决被告Frena对其用户将花花公子杂志的图片通过网络上传下载进行非法复制的行为承担严格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可能没有意识到著作权侵权存在,这并不要紧,意图侵权并不要发现著作权侵权。故意和知情并不是构成侵权的一个因素,因而无辜的侵权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在1995年美国颁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通称白皮书)中,即采纳了该

3、观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实行严格责任制。白皮书认为,网络服务商既然因提供用户网络服务而获利,就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网络服务商应当像书商一样承担严格责任,并表示不应为网络服务商创造特殊的责任规则。白皮书还引用了Playboy案的判例,以证明现行规则特别是直接侵权的严格责任,完全适用于网络服务商。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时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明知或应知其经营管理的网络上有侵权行

4、为发生却仍给侵权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利用其网络或系统从事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已成为一种趋势。德国1997年8月生效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对在线服务商的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知道非法内容存在于其服务器上,并且在技术上可能、在情理上也应当阻止非法内容被继续使用,但是却没有阻止时,才承担侵权责任。1998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规定了过错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

5、在对侵害行为知情,或是收到了有关侵害行为的通知时,才能认定其有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是特殊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其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网络服务提供者或其用户利用该服务商的设施或服务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包括违法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违法的作

6、为是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等;违法的不作为是指不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应尽的事先审查信息合法性或事后控制侵权信息传播的监控义务等。从国内外实践中已出现的情况看,网络上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将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中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拷贝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获取利润;未经许可将他人作

7、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上进行发表;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如对作品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等。  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主观上存有过错。即网络服务提供

8、者只在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设施或服务从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网络传播服务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不承担自觉的“认知义务”,只有在权利人提出符合要求的侵权指控通知后,才负有禁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一般而言,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通知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须提供三类资料:一是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二是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三是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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