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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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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实施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目前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本文中,作者首先描述了沉默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揭示了沉默权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和历史条件。而后,分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两个方面即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可行性回答了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最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具体构想,包括我国所确立的沉默权制度应该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以及应该从哪些方面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扫清障碍。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律移植
2、Abstract:ChinahasnotsetupthisinstitutionlegislativelyduetomanyfactorsespeciallytheinfluenceofChinesetraditionallegalculture.Asforthisquestion,thefirstpartofthispapermakesadescriptionoftheemergenceanddevelopmentoftherightofsilenceandrevealsthebasiccluesandhistoricalconditionsofthat.And
3、then,theauthorsanalyzeChineseactualsituationandanstentandthefeasibilityofthat.Atlast,theauthorsputforodelentoftherightofsilence. KeyinalProcedure;GuaranteeofHumanRights;La. 三、在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构想 在美国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的沉默权是宪法权利。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宪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相对而言,修订刑事诉讼法更可行。我们建议先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和完善沉默权制度。 (一
4、)案件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确定追诉对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最为关键,也是犯罪嫌疑人权利极易受到侵犯的诉讼阶段。为了在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我们认为在这个阶段应当设立沉默权制度。 首先,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包括告知权利的时间、具体事项、法定情形下的解释义务和不履行上述告知职责的后果及责任等内容。 其次,限制讯问时间、对象、两次讯问的间隔、地点,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限,保证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允许律师在第一次讯问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讯问过程及沉默权的实施
5、进行监督。对未成年人、孕妇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在讯问时间上还应有特殊照顾。 第三,在讯问内容上,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是否有犯罪行为、陈述有罪的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四,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讯权,避免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受到强制,保证在其受到强制时可以获得法律救济;认为侦查人员有逼供、诱供、骗供等行为的或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在得到帮助前有权保持沉默。 最后,犯罪嫌疑人对本案外的人的犯罪行为有沉默权。但是,当犯罪嫌疑人陈述有关犯罪发生时间不在现场的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意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及证据等内容时;犯罪人正在
6、实施犯罪,或其身上找到相关证据,此时,犯罪嫌疑人不应当享有沉默权。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任务不是努力收集各种证据,而是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予以核实和补充,因此,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之间激烈对抗的局面不复存在,犯罪嫌疑人权利被侵犯的现象也大为减少。但由于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对抗依然存在,沉默权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次,以保证其有机会申述辩解意见;我们建议增加:“一旦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沉默,检察机关应立即终止讯问。”另外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明确律师在场
7、的权利。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思想压力,使其更为自由地行使辩护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人员全面了解侦查情况,使犯罪嫌疑人在回答讯问中敢于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以便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审判阶段 我们国家法官裁判案件,遵循的既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也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原则,因此沉默权在审判阶段,也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广泛规定。庭审程序中的讯问被告人程序可以参照日本以“对起诉书的认可与否程序和提问被告人制度”取代讯问被告人程序。[10]但是,
8、对法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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