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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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介入  论文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道防线并不牢固,其最薄弱之处在于面临死刑者无法获得充分、有效的律师帮助。本文从复核律师介入该程序的四大困境入手,提出完善律师介入权的几点构想。  论文关键词死刑复核律师介入  一、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四大困境  (一)“能否介入”的立法困境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诉法》增加了关于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该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从此规定来看,是明

2、确允许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但并没有更进一步的具体层面的规定,而一旦遇到具体而繁杂的问题,没有太具体的细则可以依循,这条规定就不太好拿捏,缺乏可操作性。  (二)“如何介入”的程序困境  1.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已启动,律师无从知晓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所撰写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显示:几乎所有死刑复核律师都遭遇一个困境:无从知晓程序是否已秘密启动,以及承办法官是谁,死刑复核的结果也不会送达给律师。知晓复核程序的启动时间,是律师介入该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前提,否则其它一切介入行动都无从谈起。最高院拒不告知的做法,导致“

3、律师介入权”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律师介入“渠道”狭窄而曲折  律师在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打听到复核程序已经启动后,其还需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去争取面见法官的机会,但这样的渠道往往狭窄而曲折,并且充满艰辛。“正规”渠道的不通畅,势必导致“非正规”渠道的畸形诞生。死刑复核律师为了能见到承办法官,不得不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去打听承办法官的姓名和电话。此种做法,过多地涉及人情世故与人际关系,一来对死刑被告人不公平,因为他们的命运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律师人脉宽窄的影响;二来此种私下沟通的方式也极容易因缺乏

4、监督而导致腐败。死刑复核律师“约见法官难”的处境,亟待得到改善。  3.若被告人无力聘请,死刑复核律师便无从介入  新《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一、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一、二审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已被《刑诉法》设为独立专节,而在该节中,并没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规定,这导致现实中很多被告人在死

5、刑复核阶段没有辩护律师。  (三)能否“充分介入”的权利困境  1.会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在死刑复核阶段,法律并未明确作出此类规定。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往往以无明确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被告人。  2.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

6、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  但就死刑复核程序而言,最高院始终不承认前述法条的可适用性,故法律仍然“一如既往”地呈现出模糊之态,最高院也同样“一如既往”地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律师阅卷。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的孙中伟律师表示,截至2010年底,“实践中还尚未出现过允许死刑复核律师阅卷的先例”。豍  3.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一种是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院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持许可态度,即律师向死刑复核合议庭提交证据,后者是会接受的。但律师

7、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就因苦于无明确法律依据而变得困难重重,最高院对此类申请一般持拒绝态度。  (四)能否“有效介入”的制度困境  1.律师意见不受重视  陈瑞华教授指出,“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书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基本上是不予记载的,更不会解释为什么拒绝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豎死刑复核合议庭仅将律师辩护意见“附卷”,却不对之进行分析,也不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理由的做法,完全暴露了最高院对律师意见的极不重视。  2.死刑复核律师准入制度缺失  “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孙中伟律师告诉媒体:“全国的死刑复核案件,80%由北京律师代理,但是

8、在北京真正从事死刑复核的专业律师少之又少。一年能接三至五件,或者死刑复核业务大约能占其收入一半的,才叫死刑复核专业律师。按照这个要求,全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也就不到10名。”这是一个颇令人无奈和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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