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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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最高法院、省委领导对我省法院创建“无讼社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在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深入开展“无讼”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无讼”建设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1.开展“无讼”建设,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内容。“无讼”建设,是指人民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传

2、统的“无讼”理念与社区、乡村、校区、林区、港区、厂区等现代社会生活单元结合起来,以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调适社会心态、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为内容,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大调解体系为重点,以化讼、止讼、息讼、少讼,力争在局部单元实现“无讼”为目标,全面发挥和拓展司法功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共创和谐的持续过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2.深化“无讼”建设,是人民法院回应时代需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

3、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基层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城乡社区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支撑点、社会成员的聚集点、各种利益和矛盾的交汇点,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越来越成为当务之急。深入开展“无讼”建设,有利于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强化城乡社区依法自治,破解社会管理领域前端性源头性基础性问题,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有效载体,符合中央、省委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推进。3.深化“无讼”建设,是

4、人民法院遵循审判规律、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无讼”建设重在建设。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专业优势,又重视社会主体的有序参与和自治功能;抓好社会矛盾纠纷末端化解,力求案结事了人和,又适度关口前移,加大社会矛盾纠纷前端防范、萌芽抑制和源头消除的力度,符合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司法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社会自我修复、愈合矛盾裂痕,减轻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5、,切实把“无讼”建设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长期任务和现实课题抓紧抓好。4.深化“无讼”建设,是人民法院加强群众工作、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无讼”建设过程,本质上是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过程。通过开展“无讼”建设,人民法院把履行审判职能和加强司法服务结合起来,深入基层社区、校区、厂区等群众生产、生活第一线,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广泛深入地联系、宣传、组织、服务群众,及时就地解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作用,有利于把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工作

6、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真正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新路子。必须始终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无讼”建设做深做细做实。二.准确把握“无讼”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5.指导思想。深化“无讼”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委领导,面向基层群众,遵循客观规律,强化司

7、法能动,促进多元协作,创新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6.基本原则。深化“无讼”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大局。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主动把“无讼”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建设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中,提高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程度,推动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合力预防化解矛盾的社会环境

8、。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功能。深入分析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预防化解规律,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导、服务、保障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为先。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把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开展“无讼”建设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结合起来,寓公正司法、法治宣传、预防和化解纠纷于司法服务之中。坚持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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