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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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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摘要:全体人民是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所有者,而全体集体则是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是否需要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人民。同样,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集体。同时,人民还具有私有化的实施权、监督权、评价权和控诉权。而作为代理人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管理者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做出的私有化行为都是剥夺人民的所有者权利的非法行为。 关键词:私有化;私有化主
2、体;权利;决定权;实施权;监督权 一、引言 私有化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通过某种合法且符合正义的方式和程序转化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而进行决策、实施或接受的人。私有化主体问题的实质就是权利主体问题,即谁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谁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政府公务人员甚至只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 众所周知,一切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
3、、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公共行政资源、公共财政资源等公共资源即“全民所有制资源”(以下简称“民有资源”)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行政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全民所有制组织”(以下简称“民有组织”)显然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同样,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公共行政资产、党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以下简称“民有资产”)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农村土地资源、农
4、田水利基础设施、浇灌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公社、生产队、公社医院、生产队医院、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公社医院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等)均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 显然,在对财产进行处置问题上,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既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那么这些民有资源是否应当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同样,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是否应当对这些民有
5、组织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而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包括政府行政资产、党产和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内的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集体。 二、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即全体人民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真
6、实所有者。而全体人民、国家和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作为初级代理人的国家只是接受全体人民之委托代理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个组织,作为次级代理人的公务人员(包括公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也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一级委托和接受国家的二级委托代理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履行管理的职责。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集体,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村长、厂长等)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负责对集
7、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代理人。因此,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共资源、行政资产、党产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的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人民,而集体资源、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集体,即只有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资产和党产而言)或全体集体(对于集体资源、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事业单位而言)才具备进行私有化(决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的国家以及接受国家委托为全体人民管理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
8、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公务人员(包括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厂长经理)并不具备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同样,作为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代理集体管理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厂长经理等)也不具备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因此,一切由这些不具备私有化决策权的代理人做出的私有化决定都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私有化主体权利方面,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作为全体人民或集体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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