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的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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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与法律的博弈—以领导人的政治行为进行实证分析王紫零[1]王紫零:女,1976年出生于河南,法学硕士,广东省揭阳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环境法的研究工作。[摘要]政治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控制社会的方式和手段,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法律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界定和保障个人权利。也就是说,政治以权力为中心,法律以权利为依归。这些不同决定了政治和法律之间又总是存在一定的张力和冲突。为了权力,政治可能无视权利,压制法律,甚至不惜采用阴谋诡计或血腥暴力等罪恶手段;为了权利,法律必须约束权力,规制或控制政治,近现代以来,随着政

2、治和法律双双广泛地渗透于社会生活,二者的关系日益紧密地交织一起,二者关系结构的不同,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进程,甚至决定着一个国家是否能够跨入现代法治社会的大门。[关键词]法律政治博弈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革命政党。革命政党统治国家依靠的是领导者的道德垂范,这也是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典型表现。中国建党以来先后经历了四代领导者,都从不同侧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方式,同时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政绩。因此,有人说,毛泽东使中国人独立,邓小平则使中国人富裕,江泽民使中国人发展,胡锦涛让更多的人政治参与等等,从此可以看出,党的领导人是由传统威权型领导人向现代

3、法理型领导人转变,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则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从法律经验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也就是说党的领导经历了四个法律了时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现在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一、与政治紧密结合的“压制型法”1、用法律巩固政权。从1949年至1957年,是社会主义法制探索与初步发展时期。新中国建国之前,中国共产党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建国初期,以解放区的法律为历史渊源,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时期,首先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此为契机,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这对新中国秩

4、序的重建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这是这一时期法制建设取得最大的成绩。随后,根据宪法的各项规定,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基本组织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及法律制度的建立,积极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关系的变革,从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迅速发展。1956年中共“八大”决议指出:“9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

5、力变成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这一时期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深刻体现了“立法是典型的政治运作,是法律的产出环节,因此法律是政治的创造物和附属物。”的说法。[2]闫海:政治与法律关系的诠释,http://rechtsstaat.fyfz.cn/cat/1456.htm2、政治压制法律。20世纪50年代后期中国法制出现了挫折。1957年至1976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挫折,在曲折中艰难发展。这一时期,一方面,八大所确立的法制建设原则未能得到贯彻实施,轻视法

6、制的思想有所发展,致使不仅国家的立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而且建国后制定的一些正确的法律、法规也得不到应有的遵守,并逐渐失去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左”倾思想滋长,政治运动一个接着一个。宪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被忽视,甚至被剥夺。全国人大的任期任意延迟,极不稳定。特别是从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受“左”倾错误的严重影响,发展到了“无法无天”极端混乱局面。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达十年不开会,除了1975年对五四宪法作了倒退性的修改,制定了1975年宪法外,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法律,

7、原有法律虽然未被明文宣布废除,但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在“彻底砸烂公检法”、“踢开法律闹革命”的口号下,司法机关被取消,各种所谓“革命群众组织”擅自行使侦查、控告、审讯、判决、监禁、行刑等权力,他们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任意进行“抄家”、“逮捕”、“审讯”、“批斗”,大搞打、砸、抢,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迫害,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不但无人过问,反而被视为“革命行动”加以纵容。公民的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言论自由被扼杀,“以言治罪”盛行,国家陷入混乱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毛泽东同志这个时期的法律观念很

8、明确,即法律工具观。传统的法律观念的制约,毛主席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个人威信和党的政策有时甚至可以超越和代替法律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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