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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学-兴起与繁荣———以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立法论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学:兴起与繁荣———以改革关键词:民法学/立法论/法典化/民法典编纂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民法学大抵充任着“为立法服务”的角色,民法学研究大多围绕着立法论而展开。改革开放之初民法与经济法的论争,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继起的合同法、物权法立法,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民法法典化和民法典编纂体例的争论无疑都是例证。但羽翼日益丰满的中国民法学在民法解释学、民法哲学、民法方法论上也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1]是“将经
2、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2]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无疑道出了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天然联系,并为中国民法的发展所证成。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策上受“重刑轻民”、“行政至上”等旧传统观念的影响,习惯于“以行代民”、“以政代商”,不可能为民法创造必要的条件,思想上“左”的东西占主要地位,长时间内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陷入误区,从根本上否定了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3]改革开放澄清了对商品经济的种种误解,“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4]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即成了中
3、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无论是已经发表的专论,还是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均可说明这一点。[5]一、民法经济法之争———中国民法学之兴起改革开放初期,民法经济法之争关乎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生死存亡,[6]“民法的复兴并不意味着民法已经得到社会的承认,也不意味着它已得到了正确的理解。相当多的人只知有经济法,而不知民法为何物;相当多的人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是经济法,而调整公民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是民法。”[7]在中国经济改革的方针确定之后,是民法学说、还是经济法学说更适合中国国情,成为当时不可回避的问题。[8]在民法和民
4、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研究经济法的书刊和学习经济法的人员在中国几乎以几何级数在递增,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法学泡沫般的奇观。[9]经济法被迅速纳入中国的现实法律体制,如,制定《经济合同法》、立法机构设立经济法室、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0]、高等院校设立经济法系。[11]面对这种情景,中国民法学界首先充分论证了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12]并针对“纵横统一经济法”[13]和“综合经济法”[14]等学说,提出了“学科经济
5、法”、[15]“纵向经济法”、“经济行政法”[16]等观点,与经济法学者展开了长达七年之久的激烈论战,民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的学者悉数卷入,所发表的文章数量之巨,所耗费的人力、物力,难以计数。[17]这场论争可谓懵懂之中的中国法学界的思想大解放,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最终以《民法通则》的通过而告终。通过研究讨论,民法学界对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体系、法人制度、国家所有权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等重大民法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促进
6、了民事立法的发展。[18]二、合同立法和物权立法———中国民法学之繁荣每一部单行民事法律的制定,都伴随着民法学界的异动和民法学的跟进,合同立法和物权立法即为著例。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合同立法在民事立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相继颁行,逐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19]这个时期的合同立法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体现了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三大合同法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20]很多规定较为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7、而且实践中新出现的合同类型均未予有名化。在民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立法机关选择了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方案。伴随着自1993年开始的合同立法,中国民法学的研究重心开始向合同法学倾斜,不仅有了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统编教材,而且有了相当规模的体系书和专论。体系书如:王家福等合著的《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的《合同法新论·总则》,郭明瑞、王轶的《合同法新论·分则》,苏惠祥主编的《中国当代合同法论》等;专论如王利明的《违约责任论》、崔建远的《合同责任研究》、韩世远的《违约损害赔偿法论》等;
8、域外合同法著作亦被译介出版,如尹田的《法国现代合同法》、王军的《美国合同法》、杨桢的《英美契约法论》、杨良宜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罗德立主编的《香港合约法纲要》、何美欢的《香港合同法》以及英国盖斯特的《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美国科宾的《科宾论合同》(上下)等等。此外,尚有大量专题论文发表。所有这些都推动了统一合同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合同立法的质量。作为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