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ID:25482669

大小:90.5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11-20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_第1页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_第2页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_第3页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_第4页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   录 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

2、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4、劳动部对“

3、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二)省的规定。二、结论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

4、—6月)。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

5、请(具体见《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6、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十二章 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十三章 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十八章 附则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7、。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