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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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各国遗产税对比-财政税收论文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还有一句话说:“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之类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一、遗产税概论所谓遗产税,简单来说就是对死者留下来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因此,在国外也被称为“死亡税”。其中,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包括现金和存款等流动资金,也包括房产设

2、备等固定资产。因此,遗产税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征收形式。一般来说,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而逃避纳税,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赠与税与遗产税应同时课征,作为铺助。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开征赠与税,但规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内赠与的财产一并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同征收遗产税。遗产税是一个的古老的税种又是一个现代的税种。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当时埃及法老为了筹集战争经费而开征了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而这之后,相继有英国(1649年)、法国(1703年)、美国(1797年)、意大利(

3、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等国家开征遗产税,其目的大多也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而相较于古代和近代开征的遗产税,现代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协调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征收对象只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因此,其课税收入也只占财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大大减少了。我国早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就有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但碍于政局不稳,战争频繁等各种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新

4、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文件中规定全国要开征14种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税种并没有真正开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强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来增强税收杠杆功能。目前,在世界上127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大约2/3的国家和地区是正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其余的国家和地区是没有开征或曾经开征、目前已经

5、停止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近几年来,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停征遗产税,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等。最近又有报道称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72票对162票通过一项法案,该法案称将于2010年起彻底废除联邦房地产遗产税。为什么历史如此悠久的税种在这些国家会最终走向消亡?追根结底是遗产税收入不能有效的提高财政收入。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课税收入只占财政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在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收了遗产税。如此低的比例,却要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导致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收入相对较低,

6、不能起到有效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最终放弃了征收。二、遗产税的国际比较(一)课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从征收制度来看,遗产税课税制度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三种,这是一国在进行遗产税制设计时所面临的首要选择。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进行征收的税制。其最主要的特征为“先税后分”,即是先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进行征税,然后再将税后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目前,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沿用此种课税制度。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也称为继承税制)固然与总遗产税制相反,它在遗产的处理程

7、序上采取了“先分后税”的方法,即允许法定继承人按照国家有关的继承法律分得财产,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净值征税。采用这种课税制度的有法国、日本、德国等41个国家。3.总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也称为混合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与分遗产税制综合在一起的税制,实行“先税后分再税”,即先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遗产税,待税后遗产分配完毕后,再对各遗产继承人分得的财产份额征收继承税。意大利原来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典型国家,但从2001年开始已经停征。总遗产税制国家美国、英国、丹麦、韩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南非、津巴布

8、韦、马拉维、波多黎各、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分遗产税制国家奥地利、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挪威、芬兰、俄罗斯、捷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日本、黎巴嫩、土耳其、安哥拉、突尼斯、智利、危地马拉、委内瑞拉等总分遗产税制国家意大利(已于2001年停征遗产税)综上所述,三种遗产税制各有利弊。总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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