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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日本限制“在外邦人”选举权违宪诉讼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日本限制“在外邦人”选举权违宪诉讼案一、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概要(一)事实概要1本案是国内的市町村区域内没有住所的日本国民(以下称“在外国民”)在国政选举时,不能行使全部或一部分选举权,就该现状是否妥当而引发纠纷的事案。针对1996年众议院选举,不能行使投票权,居住在8个国家的53名日本人,1996年11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职选举法》违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999年10月的一审与2000年11月的二审判决都不予受理原告(上诉人)立法不作为违宪的确认请求;对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请求,以上两次审理都引用1985年最高院“众议
2、院议员定数诉讼”判决[1],驳回了原告(上诉人)的请求。本案是由居住在英美国家的13人(2人已经回国)提起的上诉审,最高院于2005年9月14日作出的判决。(以下,承认在外国民能行使国政选举的选举权的制度称为“在外选举制度”),2在外国民行使选举权相关的制度概要关于在外国民选举权的行使,1998年修改了一部分公职选举法,(以下,称该次修改为“本案修改”)创设了在外选举制度。本案修改前的公职选举法42条第1项、第2项规定,在外国民如果没在日本所有的市町村的住民基本总名簿上登记的话,就不能进行选民登记。其结果,在外国民不能参加众议院及参议院
3、的选举。通过本案修改,重新承做了在外选举人名簿(请参照《公职选举法》第4章第2条)把本案修改前的公职选举法42条第1款“没有在选举人名簿登记的人,不能参加投票”修改为“没有在选举人名簿或者在外选举人名簿登记的,不能投票”。通过修改,在外选举制度的对象是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但是仅仅限于众议院与参议院比例代表选出议员的选举,不包括众议院小选举区选出议员的选举和参议院选举区选出议员的选举。(参考本案修改后的《公职选举法》附则第8项)3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附件当事人目录1记载的上诉人,作为在外国民,针对被上诉人,主张:因为是在外国民,就不
4、保障选举权行使的机会,违反宪法14条第1项、15条第1项、43条、44条、《市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昭和54年条约第7号)第25条。主要主张如下:①本案修改之前的公职选举法没有承认上诉人具有众议院、参议院议员选举时的权利,请求确认违法(上述宪法及条约的规定)②本件修改后的《公职选举法》没有承认上诉人具有众议院小选区选出议员、参议院选区选出议员时的选举权,请求确认违法(上述宪法及条约的规定)同时预备性的③请求确认上诉人具有行使众议院议员小选区选出议员、参议院选区选出议员时的选举权。另外,附则当事人目录1中记载的上诉人、平成8年10月20
5、日当时是在外国民,后来回国的同目录2中记载的上诉人主张:因为国会怠慢于促成“在外国民”国政选举时能行使选举权,没能尽快完对《公职选举法》的修改。所以,没能参加当时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以下称为“本件选举”)进而蒙受损害,要求国家向每人支付5万日元的损害赔偿金,并请求支付针对赔偿金的迟延损害金。4诉讼结果日本最高院大法庭(町田显大法官)撤销了东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判决因为国会的不作为,《公职选举法》违宪;确认了上诉人下届选举的投票权;命令国家向每位上诉人赔偿5000日元。(二)争点1关于限制在外国民行使选举权的合宪性问题。本案修改前后的《公职
6、选举法》是否合宪?2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确认之诉。上诉人对《公职选举法》修改前没能行使选举权请求违法确认;对修改后的《公职选举法》未规定他们具有小选区选举众议院议员、选区选举参议院议员时的投票权,请求违法确认;与本案预备性确认请求相关的诉讼,是否成立?3关于国家赔偿请求国会议员的立法作为、立法不作为是否可以适用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的规定?(三)判决要旨针对以上争点,最高院判决要旨如下:根据国民主权原理,通过对两议院议员选举时的投票,国民参与国家政治,国家负有义务保障国民的这一固有权利。为了贯彻该宗旨,国家必须平等地保障国民的投票机会。
7、作为原则是不允许限制国民的选举权及其行使的。限制国民的选举权及其对该权利的行使时,必须以存在“不得以”的事由为前提。1本案修改前的公职选举法,在本件选举当时,完全否认作为在外国民的上诉人的投票权,是违反宪法15条第1款、第3款、43条第1款、44条的但书条款的。2《公职选举法》修改,即使设立了承认“在外国民”国政选举时的投票权的“在外选举制度”。但是,当时仅仅承认在外国民具有众议院、参议院比例代表选出议员时的选举权,没有承认在外国民具有众议院小选区选议员的选举权、参议院选区选议员的投票权。……即使很迟,该判决宣布后的首次小选区选举众议院
8、议员、选区选举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中,没有承认在外国民的投票权,不能说有“不得已”的事由。公职选举法附则第8项规定的,在外选举制度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当时的比例选举两议院议员的选举,不得不说是违反宪法15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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