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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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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代销相关税金的会计核算代销,指企业(委托方)将其商品交由另外的企业(受托方)销售。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卖出并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代销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实务中企业(尤其是受托方)容易将增值税和营业税混淆。本文就这方面作一些分析。 代销的两种方式 (一)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纳税义务发生,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核算税金,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纳税
2、义务也发生,按协议价确认收入并核算税金。 (二)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视同买断方式一致。 有关代销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3、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代理业的
4、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代销相关税金的会计核算 (一)委托方的核算,无论是在视同买断方式还是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作为委托方都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核算增值税,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付给受托方的手续费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应进营业费用。 (二)受托方的核算,分如下几种情况:1、当
5、受托方为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核算增值税(销项税),与委托方结算代销款,凭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假设委托双方都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当受托方为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对手续费比照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营业税;3、当受托方为从事代理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比照兼营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与委托方结算代销款,凭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6、;4、当受托方为从事代理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按提供非应税劳务,核算营业税。 (三)举例说明 例1(受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销方式为视同买断方式):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0元,增值税4080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
7、商品 12000贷:库存商品 12000(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帐款——B企业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4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23400元时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
8、400B企业的会计处理(1)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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