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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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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章监事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第五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股东大会在选
3、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公司监事至少应有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担任。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根据公司章
4、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监事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四)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九条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十条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
5、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合理费用。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如因监事
6、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或提请公司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或职工代表大会未选举出任监事的职工代表时,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7、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人。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九条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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