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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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论文.freelanAgreement),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达成的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力而仅对个人的道义上有拘束力的协议。二、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性质(一)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大多数的学者均认为不是法律行为,主要理由有:(1)好意施惠行为缺乏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并愿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好意施惠的行为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能由之产生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施惠关系(Geflligkeitsverhltnisse)不属于法律之范围,无拘束力。例如某甲陪同某乙逛街,此行为在两者间不产生债之关系,双方并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甲随时可以离开,而不存在违约

2、,更无不完全给付的问题,只可能对双方信用或感情产生影响。在通常情况下,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不会对法律约束作实际的思考,除非出现了麻烦,如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不过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想到今后会出现这些麻烦,如果他想到这一点,那么他很可能不会去做了。例如要是想到顺路带人会出现麻烦,开车人就不可能帮助要搭便车的人。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认为当事人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是一种缺乏实际基础的拟制。(2)法律不调整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会有许多社交往来,如爱情、友情等,而这些法律无从进行调整。受邀参加聚会、陪同吃饭逛街等行为的目的是娱乐或增进感情,法律对这些行为无法加诸强制力,更无损害赔

3、偿等的适用空间。与此相反,认为是法律行为主要理由是:好意施惠以增进情谊为目的,但“法律不问动机”,所以在好意施惠性质的判定中不能因该动机就推断行为人缺乏法律效果意思。笔者不同意此观点,“法律不问动机”这句话没有错,增进情谊也确实是好意施惠行为的一个动机,但它同时也是行为想要产生的一种效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达到此效果而为好意施惠,所以不能单纯以法律不问动机全盘否定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径直认定行为人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二)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好意施惠行为与事实行为都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也不作任何要求。但两者在法律效果的强制性上不同,事实行为有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的特点,行为人的主观方

4、面不影响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旦行为符合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会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好意施惠人不以产生此种法律关系为目的,主观上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行为人为施惠行为后,不会产生法定后果,法律也不会在当事人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三)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与好意施惠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事先没有受到本人的请求,常常在不知晓本人的情形下为管理行为。而好意施惠中施惠方对要施惠的对象往往知晓。(2)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后,对本人享有必要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请求权。但好意

5、施惠中,施惠方在做出施惠行为后,不能以对方获利无法律上原因为由主张不当得利,更无报酬请求权。(3)无因管理,因其对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有益性而被认定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所以一旦成立无因管理,即排斥侵权行为的适用。而好意施惠成立后,并不排斥侵权行为的构成。(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自发而主动地做出的。而好意施惠中施惠人可能是主动做出施惠行为,也可能是因另一方的请求做出的。(四)与无偿契约的区别好意施惠与无偿契约均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行为的目的不同。订立无偿契约的双方为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而在好意施惠行为,行为人以增进情谊为目的,无设

6、立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2)法律对二者的要求不同。好意施惠关系中因欠缺效果意思,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施惠方不依约履行施惠行为时,受惠方无请求履行的权利。而无偿契约生效后,当事人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给付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时,相对方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同时也享有违约损害赔偿等权利。(3)行为内容的明确性不同。无偿契约同其他契约一样,当事人通常会对契约的履行地、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而好意施惠关系中,双方的约定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不会事无巨细的的协商和明确。根据上面的区别,结合现实情况,在面对一个模棱两可的行为时,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判断双

7、方是否欠缺缔约合意。好意施惠的最大特征就是当事人之间欠缺法律效果意思,行为人在为行为时,无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和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而无偿契约则存在明确的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缔约合意。如:甲是乙地人,丙开车到乙地办公,因为甲想回家,丙便答应让甲同乘。此时丙究竟与甲成立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契约,无法判明。有学者认为不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当事人得明示之,如表示其所受约定乃数“君子协定”。但如果将“明示”作为成立好意施惠的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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