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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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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探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若干问题论文【摘要】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担保制度,已成为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我国《物权法》顺应世界潮流,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且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是,现行的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却使这种制度形同虚设,当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注意。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担保形式,与其它担保竞存时的顺位问题是这种制度适用中尤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article/default.asp?id=24443。xii刘保玉编著:《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第380页。xiii梁慧星:《不宜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载article/default.asp?id=24443。xiv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页。xv浮动抵押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特定事项发生时将转化固定抵押,即浮动抵押因一定的事由而转化为特定抵押。这种固定化在英国法上称为结晶(crystallization),指在债权清偿期届满,企业有不能清偿债务之虞或有其他法定解散事由时,企业担保即结束此前一直保持着的睡眠状态,而发挥其效力。此时浮动不定的企业担保
3、遂变为特定担保,企业担保的标的物的范围由此固定,企业担保人进而便可从变卖企业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参阅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52页。xviL.S.Sealy,CasesandMaterialismpanyLapanyLapanyLaansfeldWolf:《从比较法的角度审视中国物权法草案》,article/default.asp?id=245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
4、660页。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7页。xx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7页。xxii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6页。xxiii对于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内容请参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0页以下;全国人大常
5、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329页。xxiv梁慧星:《特别动产集合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3日。xxv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页。xxvi《日本企业担保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企业担保权的实行。xxvii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
6、社2007年版,第346页。xxviii美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著:《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董学立著:《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以下;另外,还要特别感谢山东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孙超同学。笔者曾以本文在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进行发言,特别谈到了本部分内容,孙超同学对此予以提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使笔者注意了这个问题。xx
7、ix《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与《担保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基本相同。对于“一并抵押”的性质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或财团抵押,有的认为是共同抵押或者狭义的企业抵押。具体参阅梁慧星:《特别动产集合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3日;崔建远:《我国担保法的解释和适用初探》,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2期;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郭明瑞:《论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趋向》,载《法学》,1996年第2期。xxx刘
8、保玉著:《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0~341页。xxxi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20页。xxxii对于两个以上抵押人均为债务人以外的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和第3款之规定,即“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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