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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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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邓炯*[摘要]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我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UDRP,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我国应借鉴UDRP的先进经验,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关键词]域名抢注;ICANN;UDRP;域名争端解决机制Abstract:AfteritstakingoverofNSI'schiefgovernorroleintheg
2、lobaldomainnamesystem,ICANNadoptedthe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UDRP")inlate1999.Noainmeasureof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anditisusedasapoainnamecyber-squatting.ChineseenterprisesshallmakegooduseofUDRPtoprotectthEirlegitimaterights.ChinashalltakeUDRPasagoodmodeltoimproveheroainnam
3、edisputeresolutionmechanism.KeyandatoryAdministrativeProceeding)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依据UDRP,域名注册人在向经ICANN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延展过程中,UDRP即被并入域名注册人同委任注册公司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RegistrationAgreement)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经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ServiceProviders,下简称“争端解决者
4、”)之一,依据UDRP及其执行细则和争端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UDRP,第1条)②。UDRP规定,任一第三方申请人(plainant)一旦向争端解决者指称域名注册人已注册和使用的域名同时符合下列三要件,则该争议将必须被呈送至争端解决者通过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UDRP,第4(a)条):(i)已注册域名同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并且(ii)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利益;并且(iii)域名以恶意被注册和使用。第一个要件对于申请人可能享有的商标权利给予最为广泛的考虑:既未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从而为申请人举证其通过广泛的在先使用
5、,因而依据某些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享有商标权利留下空间;又未强求域名必须同商标完全一致,申请人只需认为两者存有混淆性相似即可起诉,从而克服了原先NSI规则的不足。而在关于第二个要件的进一步详细规定中,UDRP第4(c)条非穷尽性地特别列举了一些能够确定域名注册人对系争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者正当利益的认定依据。包括:(i)域名注册人在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发出之前,是否已善意真实地在货物或服务提供过程中,使用或可被证明已着手准备使用该系争域名或与该系争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ii)即便域名注册人未就商标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但域名注册人通过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为公众所知;或(iii)域名注册人
6、对于系争域名正进行法律允许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且没有通过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案中涉及的商标从中牟取商业利益的意图。UDRP关于上述第三点要件即“恶意”(badfaith)认定问题的规定是整部规则中最具新意的部分。即便申请人确立了其对于系争域名存有在先权利,其只有同时证明系争域名被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方可获得最终胜诉的机会。UDRP第4(b)条非穷尽性地特别列举了以下四个用于证明“恶意”存在的证据:(i)有证据可以表明,域名注册人注册或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向作为商标持有人的申请人或该申请人的某一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注册,换取超过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有据可查的实际支出费用的
7、有价对价;或(ii)在域名注册人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下,该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持有人利用对应域名反映其标记的目的;或(iii)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破坏某一竞争者业务的目的;或(iv)域名注册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域名,将其自有网站及其上产品或服务在来源(source)、主办关系(sponsorship)、从属关系(affiliation)或批准关系(endorsement)等方面同申请人的标记故意制造混淆,从而为牟取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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