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中的人文精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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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审判中的人文精神论文..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首要任务是以国家名义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实现上述目的和任务,国家赋予了刑事审判以生杀予夺的大权,从而使刑事审判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在诉讼参与人中,由于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人文精神在刑事审判中的突出体现就在于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人格尊重上。应当说,现行的刑事法律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在保障被告人权利上有了许多新的规定。尤其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刑事诉讼由纠问式变成控辩式,确立了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规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一系列新的原则,从而使

2、我国刑法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论刑事审判中的人文精神论文..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首要任务是以国家名义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实现上述目的和任务,国家赋予了刑事审判以生杀予夺的大权,从而使刑事审判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在诉讼参与人中,由于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人文精神在刑事审判中的突出体现就在于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人格尊重上。应当说,现行的刑事法律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在保障被告人权利上有了许多新的规定。尤其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刑事诉讼由纠问式变成控辩式,确立了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

3、规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一系列新的原则,从而使我国刑法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由于刑事法律尚有不完善之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成为虚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为一句空口号。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如果刑事审判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就难以充分体现现代司法文明和司法为民的精神。笔者认为,刑事审判体现人文精神的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中注入人文精神现行刑事诉讼法与传统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区别,就是刑事审判模式发生了根本

4、性变化,即从纠问式变成控辩式,被告人从“人犯”变为“当事人”,由此要求现代法官树立起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第一,法官在角色意识中要把自己当成被告人人格和权利的保护者,牢固树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观念,把维护被告人人格和权利作为体现人文精神的重要环节,并把保护被告人的人格和权利放在和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官要始终保持一颗怜悯和同情心。培根曾告诫司法官员“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勿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中国古代司法官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也有“虽得其情,哀矜而勿喜”的体会。在如何对待犯罪人的问题上,东西方文化竟如出一辙,这是人类

5、基于对人性弱点的深切体察和对人生悲剧的深切同情的自然反应。执法人员即使面对十恶不赦的罪犯,对其人格和权利仍需予以尊重。第三,法官应当保持中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使控辩审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三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而是和公诉机关站到一起,形成事实上的统一战线,那么就会实际上破坏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当然也就不可能保护好被告人的合法的权利以及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第四,要高度重视刑事司法程序,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把严格遵守刑事审判程序作为保护被告人人格和权利的基本环节和途径。二、以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为重点,努力解决刑事审

6、判中欠缺人文精神问题第一,要保障满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知情权,并帮助其实现这一权利。首先庭审中,被告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还依赖于被告人自己对权利的行使。在告知其诉讼权利时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另外,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并按同样的时间要求向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这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作好庭审辩论的准备非常重要。再者,要在庭审过程中保证辩方的知情权,即法官审判时应注意询问并要求证据持有方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第二,要坚决抵制和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作为刑事审判人员,只要被告

7、人在庭上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不论真假,都应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轻易让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有罪证据而使用。在目前立法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可单独或联合检察、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一些例外规则,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三,要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关键。这里有两点需注意:其一是审判实践中控辩双方在辩论中的对抗性往往显得不够。提倡对抗性,就要注意给予控方和辩方以平等的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对被告人的辩解要注意倾听并不得随意打断。绝不能将被告人的依法辩解与认罪态度不好画等号,否则被告人因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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