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资源资产化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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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资源资产化及其监管

2、第1 前言本文研究从94年始是由三个独立篇章组合而成的,并起始于对水资源费与水费异同的研究,最后才逐步形成水权的“两权论”的观点,文章主要阐述的内容为:一、水利资源性资产化研究(一)水利资源资产化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形式(二)水利资源性资产的范围(三)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及其产权属性(四)水利资源性资产价格标准(五)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监管二、水利工程供水市场应逐步完善(一)净化水利工程供水市场主体(二)量化水利工程供水的客体(三)强化水利工程供水的载体(四)弱化对水利工程供水市场信息的干扰三、水资源费与水费(一)两种收费象征两种不同权力的表现(二)两种收费主体的异同(

3、三)两种收费的两种产权管理形式第一部分水利资源资产化及其监管早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加强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提出“要依法保护并合理开发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和海洋等资源,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这表明国家今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进一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建立价格体系,实现资源资产化的方向和决心。1996年1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联合以国发[1996]5号文发布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水利资源性资产纳入了监管范围,这是在我国

4、各行各业的国有资产监管中第一个提出了这方面要求的。一、水利资源资产化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形式建国以来在我国的水利工程供水乃至自来水的水价中从未考虑到水资源──这一商品水原材料的价值。同样在河道中采挖砂、石、土料及占有水域、岸线等也从不计价,使水利资源的管理空心化,造成了水利资源的权属混乱,配置不当,浪费严重,资源短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商品经济理论逐渐占领主导地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认识逐步加深的时候,国家先后出台了《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强化了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推进了自然资源资产化的进程。在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

5、经济的认识有一个深化过程,我国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才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产品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过程都应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要把土地、水、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利用纳入到市场经济轨道,就必须使这些资源资产化。所谓资源资产化就必须使这些自然资源具有一定的价格标准,即通过法律手段,使这些自然资源在经济上实现“地租”的形式,即采用“税”和“费”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经济形式。如《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城市中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我国的其他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森林等也都以法律的

6、形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使国家的资源从法律上允许价格化了。我国已有二十多个省份制定了水资源费收取标准,并付诸实施。水资源价格化带来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了水资源的商品化。商品化的水资源,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资产、具备了资源性资产的完整条件。二、什么是水利资源性资产资源系指天然的资财。资产指国家、单位(法人)或个人依法拥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资源性资产本意指有开发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影响,其含意已拓展为国家或国家授权管理资源的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天然性资财的产权,以及各有关单位(法人)或个人依法所取得,拥有的天然性资财的使用权。什么是水利资源性资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

7、理暂行办法》中指出:“水利单位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获得或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水域、岸线、土地、水工程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产”为水利资源性资产。据上所述可以看出水利资源性资产必须具备下述几个条件:⑴必须是属水利单位的资产。水利单位包括水利行业内的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⑵必须是天然性资财。是指未经过任何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自然形成的资财。这里我们就必须分清什么是水资源,什么是已经过水工程作用过的商品水;什么是砂、石、土资源;什么是已经人工或机械采挖出来的商品砂、商品石、商品土等。⑶必须是依法获得或依法取得或拥有的资财。指水利单位(如水行

8、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获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水利单位(如水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履行手续取得法律凭证(如取水许可证)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⑷水利资源性资产主要是指:水资源、水域、岸线、土地(包括滩地和库区范围内的山地等)以及天然河道和水工程管护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这些自然资源中最具代表性的为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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