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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正确使用论文..摘要:司法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在使用这些证据前必须对其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认定鉴定结论合法可靠后,还应将其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分析,比较,防止片面性,对有疑点或发现新情况的,应重新鉴定。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第119条则指明:“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更是写明:“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可见,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诉讼中运用的鉴定结论必须是
2、司法鉴定结论。所谓司法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其它司法实践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的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报告和意见。作为证据,其形式一般通过鉴定书表现出来。由于不是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以在诉讼中被使用的,因此,我们在运用鉴定结论之前,必须对它的合法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一、应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第一,鉴定客体与案件必须要有关联性。只有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所需要的,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客体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可以在
3、诉讼中使用。如对一把作为凶器的水果刀进行鉴定,鉴定要求是判明刀上遗留的血型和指纹,那么鉴定结论中关于遗留血型和指纹的部分可运用于诉讼,而证明其他无关内容的部分就不应该在诉讼中被采用。第二,鉴定内容要有专门性。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专门性问题鉴定制。也就是说,鉴定的内容是特指与案情有关的科学技术性问题,即只有专门人员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的客观事实。第三,鉴定人必须具有特定性。只有拥有专门知识,能胜任专门性问题鉴定要求的自然人才能进行鉴定,而且他还必须经有关部门指派或聘请,经法定程序认可,才能确认其鉴定资格,非经司法机关委托就私自作出的鉴定结
4、论是不可以在诉讼中使用的。同时,鉴定人必须是控辩双方以外的保持科学立场的中立人,不可以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或律师,否则,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应视为无效结论,不予采纳。二、应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这是对鉴定结论最重要的一项审查。由于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所作的每一项鉴定都有鲜明的针对性,因此,检验手段、方式、方法、时间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所以,不论任何鉴定机关,任何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侦查、审判机关都要毫无例外地进行认真评审。其一,审查鉴定材料。看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检材提取
5、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样本在来源真实、数量充足、具有可比性这三个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我们都可以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其二,看鉴定方法是否恰当。这是因为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方法是鉴定结论科学可靠的重要保证,而鉴定的步骤、方法不当,就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失准。同一被检物,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检验,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验结论。具体的,我们可以审查鉴定人运用仪器设备的条件是否具备;技术检验手段是否完善;检验步骤、方法是否正确;其所获得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其三,审查鉴定时间
6、是否恰当。由于某些检材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时间对同一检材进行鉴定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承办人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案情或实际需要,审查鉴定结论的其它各个方面。三、应审查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越充分,鉴定人对受检物特征的认识才能越深刻,其结论的可靠程度才能越大。具体的,可以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是否经过实践反复证实,在科学上、法律上、是否得到承认;是否在本质上把握了客体的特性,而不是停留在对局部特征的感知上,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解释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情理。同时,还应审查鉴定书的结论是否清楚、逻辑性是否严密。我
7、们应该记住“鉴定结论必须是检验所见,”必须符合科学原理。另外,我们还应当审查客观依据和鉴定结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联系是否紧密。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评审,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间有无矛盾是十分必要的。各个证据之间,如相互协调一致,多数情况下证明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如果其它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产生矛盾,我们就应具体查明矛盾产生的原因,然后判断是鉴定结论错误还是其它证据不实,或者两者都有错误。承办人员在遇到证据不协调时,不能轻信鉴定结论,也不能无端怀疑。另外,我们一般容易忽视的一点,即应审查鉴定过程的独立性。这主要是审查鉴
8、定人鉴定时是否独立(指从受理到出庭说明鉴定结论均能自由表达意思),包括是否独立受理,是否自由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