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的缺失——从文化根源的比较视角论私权的产生基础论文

“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的缺失——从文化根源的比较视角论私权的产生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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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的缺失——从文化根源的比较视角论私权的产生基础论文.freelilias家长。”而如此体现个人权利、个人意志的法律条款在古代中国法中的确难以发现。3.对财产、契约的具体保护,中国古代缺乏稳定的程序性司法或行政权力,而西方却有某种相对固定的延续性的司法或行政权力。马克垚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在土地所有权上,中国封建主对自己的地产有较大的处分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但一般说来在地产上却没有合法的司法、行政权力;而西欧封建主的地产往往由封授得来,对其地产的处分权要受到上级封君的一些限制,但在其地产上却具有某种司法、行政权力,世代相传,形成对其地产上居民的行政管辖权。

2、”4.诉讼救济习惯有时几乎截然相反。古罗马法偏爱民事诉讼,而古代中国则侧重刑事制裁手段,这也反映出东、西方对个体性的重视程度。古中国法律有“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传统,对本属于民事救济的案件一般也都通过刑事手段解决。古罗马法则相反,对本属于刑事的案件却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这一点的求证,可以借助斯坦和香德的研究结论:“以今天的标准来看应当提起刑事诉讼的事情,往往被当作民事诉讼处理。在罗马法中,偷窃一般都属于由被盗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范围,尽管刑事诉讼程序也很健全,也可以使用。”(二)对中、西法律(权利)制度差别根源的传统认识误区对古代中国没有“观念权利”理论的解释一般都归结为当时的宗法、礼教

3、制度,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太全面。或者说,这不是最根本、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因为在古罗马也存在宗法制度,其标志就是“家父权”制度。梅因的研究表明:“最古社会的家族组织曾在少数法律制度学上留有明白而广大的标志,显示出‘父’或其他祖先对于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的权力,这种权力,我们为了方便起见,用它后来在罗马的名称,称它作‘家父权’(PatriaPotestas)。在人类原始联合的所有特色中,没有比这种权力更多地被大量的证据所证明;但也没比这种权力更为普遍地、更为迅速地从进步共产体的惯例中消失掉。”中国古代父对子的权力在古罗马中也同样存在。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言:“所有的子女,无论是男

4、性还是女性,当他们处于尊亲属的支配权下时,就可是被后者按照买卖奴隶的方式加以买卖。”并且“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那些处于夫权之下的人。”梅因亦指出:“就人而言,根据我们所获得的材料,父对其子有生死之权(Jusvitnecisque),更毋待论的,具有无限制的肉体惩罚权;他可以任意变更他们的个人身份;他可以为子娶妻;他可以将女许嫁;他可以令子女离婚;他可以用收养的方法把子女移转到其他家族中去;他并且可以出卖他们。后来在帝政时期,我们还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权利的遗迹,但已经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他还说:“在‘私法’所创造的一切关系中,子就必须生活在一个家庭专制之下,这种家庭专制直到最后还保持着

5、严酷性,它并且延续了许多世纪,这就成为法律史中最奇怪的问题之一。”也正是由于西方社会存在着因宗法制度形成的身份关系,才使得梅因得出了其经典格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差别、等级观念即使在思想开明的古希腊哲学家的头脑中也显露无遗。当苏格拉底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等人大谈正义、民主、自由时,玻勒马霍斯显然还带着自己的家奴。满口“正义”、“善德”、“公正”、“平等”的亚里士多德,又在字里行间反复强调着奴隶“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他所谓的“平等”,也无非“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而全然没考虑富人的财产是怎样来的。当盖尤斯说:“法律是由人民批

6、准和制定”的时,却又指出“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并且“奴隶处于主人的支配权下。主人对奴隶拥有生杀权;而且所有通过努力取得的东西,均由主人取得。”直至公元533年公布的《尤士丁尼法学总论》,尽管其中有“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思想,却依然摆不脱“奴隶”和“自由人”的划分,“奴隶”自然也就成为“他人财产之一部。”根源性的东西不能只看表象。否则,中国自古就有的“民重君轻”的思想同西方也曾泛滥过的“神重民轻”的思想(最典型的就是在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相比较,可能还会得出中国比西方可能更具备“个人权利”意识。实际上,也的确有一些学者把我国古代的“礼”、“儒家学说”

7、等同于西方“自然法”。其中的原由,还是没有认清中、西文化的区别之根本。(三)中、西法律(权利)制度差别根源之所在——主体性通过中西传统文化的介绍及其对法律(权利)制度产生的具体影响,可以发现两种文化的最大差异就在于个人“主体性”的有无以及法律对其承认和尊重的程度。在此,我把“主体性”界定为个人谋求平等、自由、独立等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尊重的主观能动追求。能够自我意识到平等、自由等理念的人,我们就说这样的人具有“主体性”。简单说,这种差异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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