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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号2000年01月07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为加强对药品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品审评水平,完善药品审评机制,健全药品审评专家队伍,适应药品审评工作和药品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我局制定了《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一月七日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
2、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对药品审评进行技术咨询。为规范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管理,充分合理地发挥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药品审评专家以专家库的形式进行管理。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具有审评新药、进口药品、仿制药品资格的专家设立的人才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的程序选入的医疗、科研、检验、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负责对新药(含新生物制品)、进口药品、仿制药品的审批注册及其它有关药品的技术问
3、题,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第二章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四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并对药品评价工作有一定经验。 (四)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药品审评工作,按时参加药品审评会议。 (五)在担任药品审评专家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能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新药研究开发有偿咨询事务。 (六)原则上不属于政府公务员
4、序列的人员。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在职工作。 第五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发推荐药品审评专家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专家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凡被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填写“国家药品审评专家推荐表”。 (三)专家所在单位须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批准后入库。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相关部委、机构和军队的直属单位
5、发送推荐药品审评专家通知,由这些单位负责本单位专家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六)凡选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入选通知。 第六条对于药品审评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入库专家任期5年,任期满后自行出库。 第八条出库专家符合条件的可按入库遴选程序重新申请入库。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符合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 (二)违反审评规定和纪律者。 (三)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两次不能出席审评会议者。 (四)在为企业或企业产品进行
6、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或科学规律,给药品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审评工作者。 第十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的管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称药品注册司)负责;具体事务由药品注册司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药品审评中心)办理。 第三章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药品审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审评药品的方式一般采取召开审评会议的形式,也可采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其它形式。 第十二条新药和进口药品审评会议一般定期举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每次药品审评会议前,
7、从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出参加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报药品注册司核准。药品审评会议分专业组召开,由专业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在药品审评会议前由药品审评中心从随机遴选出的专家中提名报药品注册司审定。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到不同专业的品种或有疑难问题的品种,可组织其他有关专业组的专家共同审评。 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临时聘请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相关专业药品的审评,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四章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根据《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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