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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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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选择经营方式的纳税筹划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的经营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利用政策之间的税收差异,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降低自己的税负。 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免、抵、退”办法和“不征不退”的免税方法处理。 1.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税收筹划 例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2、13%。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率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3%-130=104(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32(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3、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32)=12(万元) 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应退税额为零。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 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有关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
4、0000 计算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0000 例2,若例1中的出口销售价格改为1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 免抵退税额=12000×13%―130=26(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
5、税率)=1000×(17%―13%)=4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00×(17%―13%)―40=8(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8)=―12(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方式可获退税12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
6、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有关涉税会计处理为: 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 计算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0000 例3,如例1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如下:
7、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5%=150(万元) 免抵退税额=1800×15%―150=12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5%)=2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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