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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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个问题

2、第1   ——96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理论研讨会(南、北片组)观点综述  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北片组理论研讨会于1996年7月29~31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宁夏、黑龙江、哈尔滨、青岛、大连、内蒙古、吉林等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学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南片组于9月16~19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浙江、广东、海南、湖北、福建、贵州、云南、广西、深圳、广州、武汉、南京、重庆、湖南税专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代表围绕税收征管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难点、

3、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两次研讨会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征管模式转换问题  1996年7月在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把“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作为今后若干年税收征管的总体模式,这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管又进入了模式转换期。  与会代表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征管改革中,对征管改革的内容虽有不同,但始终不变的基本点是:要以现代化技术为管理手段;专业化的分工为管理方式;纳税人自觉申报为管理基础。国家税务总局这次的提法囊括了这些基本点

4、,因此,征管模式转换的标志在于:  1.纳税申报制度的全面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规范了征纳双方的行为,划清了征纳双方的责任,是税收法制化的基础。  2.税收服务体系的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后,要求具有一定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征管知识,并随时了解有关政策的变化,因此,必须建立税收服务体系。  3.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计算机是信息处理的先进工具,是征管资料共享的条件,只有广泛地应用计算机,才能把征管全过程建立在科学严密的基础之上。  4.集中征收。实行集中征收可以收缩战线,集中人员,加强管理,提

5、高效率。  5.重点稽查。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全靠税务稽查来实现,稽查成为征管质量的保证。  与会代表在充分肯定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总体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要处理好“五项原则”、“四个关系”。  “五项原则”是:  1.先进性原则。由过去主要在自己圈里摸索经验转变为更多地借鉴国外现代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和惯例;由过去主要植根于手工劳动进行分工组合转变到更多地依托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具有高起点。  2.依法治税的原则。必须对纳税人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6、必究。  3.规范统一的原则。必须规范统一征管制度、征管规程、征管资料,以利于计算机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和避免出现人为的浪费。  4.整体协调的原则。把这次征管改革覆盖到纳税主体、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以及征收管理涉及的相关领域,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因地制宜,实用易行的原则。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持“洋为中用”,防止生搬硬套。  “四个关系”是:  1.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的关系。  2.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  3.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的关系。  4.基层改革与上层改革的关系。  也有一些代表认为,现

7、行的征管模式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亟待解决:  1.在征管模式上:一是几种统一施行的征管模式均未能高度概括税收征管的全过程,重点和一般也未能得到恰当的排列。二是管理模式超前,基础条件跟不上,难以全面落实。三是模式转换过频,思想认识跟不上。  2.现行的征管模式只能是一种总体框架或主体模式,在这一总体框架内,具体做法应允许百花齐放;在这个主体模式下,在一定时间内,应允许不同的过渡形式存在。  3.集中征收可以节省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有利于变“管户”为“管事”,但集中征收也有其量的界限,越过这个量

8、的界限,会引起纳税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不利于纳税人办税。  4.税务稽查被称为“重中之重”,这种提法本身就排斥管理在税收征管中应有的地位,因为稽查成为“重中之重”,管理自然成为了“重中之轻”。而实践证明,征管改革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管理滞后造成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事后的弥补手段,征管的基础还在于管理。  5.“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目前计算机的应用尚处于“割据”状态,各地各自为政,并未形成网络,难以承担“依托”之重任。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计算机模块,以避免各地在投入上的浪费。  二、关

9、于税务稽查体系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建立税务稽查体系首先面临的就是科学界定“税务稽查”的内涵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内设的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罚的活动。同时,也是对税务机关自身贯彻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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