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档案公开查阅问题的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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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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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产档案公开查阅问题的初步探讨

2、第1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广大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涉及到房产方面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因而,随之发生的房产档案能否公开查阅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房产档案能否面向社会,允许公开查阅?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成者的理由是:档案资料本来就是由产权人提供的,属于全社会财富,不应由哪一个部门垄断;反对者的理由是:公开查阅房产档案,会涉及个人财产保密、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容易导致民事诉讼,给房产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执行的情况也不尽一致。  本人认为:从社会发展,经济

3、建设需要出发,不能简单地一言而概之,而应该是有限度的,而且是有一定规范要求的允许查阅,在完善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尽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广泛的服务。  房产档案资料是解决民事纠纷有效的原始依据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解决房产纠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除依据是否取得合法权属证件外,还要对房产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时,初始登记时的原始资料就成为最具有权威性的依据。不论是法官也好,代理律师也好,都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帮助,无论是本人的,还是涉

4、及到他人的相关材料,都应及时提取出来,以便在庭审时出示。按照审判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才能提供合法证据,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渠道。如果不允许查阅,许多民事案件将无法受理。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看,在履行一定手续后,是应该允许查阅相关房产档案的。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已经把自己的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权属登记部门,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完全有理由提出要求,由行政管理部门再次提供原始资料,为产权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房产档案资料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再次,某些特

5、殊案件,由检查机关、纪检委立案,涉及干部贪污受贿,非法占有房产等方面的问题,也必须从产权归属方面取得证据才能定论,如果不允许查阅,就无法核实定论。因此,从党风廉政建设、刑事案件的侦破取证角度考虑,房产档案应该允许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查阅。  房产档案资料是旧城改造、开发企业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应该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近些年,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特别是一些老城市的老城区,急需拆除低矮破旧的旧楼房、平房,一方面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是改变城市容貌。在这项工作中,政府投资力度并不很大,而往往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业运作

6、,而开发商在运作每一个项目时,都必须进行调查,摸清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底数,以便进行成本核算,再进行方案设计。这时就必须到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办理拆迁冻结手续,如果不允许查阅相关房产档案资料,开发商也好,政府也好,根本无法进行投资预算,旧城改造则举步维艰。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角度分析,向社会公开查阅房产档案是势在必行。  查阅房产档案资料应严格手续、严格把关,制定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  查阅房产档案资料,同权属登记过程一样,也存在担负法律责任的风险问题,有些查阅是非法的,应严格禁止,如:  ——权属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受人之托,随意查阅

7、他人房产档案,并向社会透露;  ——个别机关执法人员,以公事为由、保密为由,不出具单位公函,随意调阅;  ——律师以代理为由,在未取得法院立案文书时,要求取证;  ——不提供具体座落,只提供产权人姓名,大海捞针式的摸查;  ——企事业单位在福利分房时,要求提供本单位职工房产状况的等等。  为此,在查阅房产档案问题上,应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严格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属登记工作人员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责明确,与档案管理无关的人员不能随意调阅档案。即使有关系,也不能跨产别、跨科室调阅;  2、执法机关查阅,坚持验

8、收一证一信。证指查阅人员的执法证,信指单位证明信,收取后存档,并如实进行记载、备查;  3、个别涉密案件查阅,不易公开身份的,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签字后存档备查;  4、查阅过程和取证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案,根据查阅者的具体需要提供具体材料,而不能以部分需要提供全部材料;  5、同意查阅由分管领导专人签批。一般应由行政主要领导批准。  总之,房产档案的查阅,应视情况,区别对待。法人房产档案与私人房产档案查阅大同小异,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尽量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把死档案用活,使房产档案在管理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使之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

9、济效益。李水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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