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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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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
2、第1 「失效日期」200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期货经纪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兼营机构(以下通称“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将按年度对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检验。未经年检或者年检未予通过的期货经纪机构不得继续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二、年检报告书的格式、内容、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中国证监会授权各地方证
3、管办(证监会)负责年检的初检工作,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年检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检。复检通过的期货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后发还。 三、凡已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期货经纪机构均须参加年检。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上报中国证监会待批的期货经纪机构也须参加年检。 四、期货经纪机构年检制度自1997年度实行。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在4月1日前,到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领取并如实上报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地方
4、证管办(证监会)必须在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五、对发生以下情况的期货经纪机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不予通过初检: (一)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二)资不抵债的;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后六个月没有正式对外营业或连续六个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或阻挠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年检、日常检查或查处案件的; (五)未按《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的; (六)不如实上报年检要求的有关材料,或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七)注册资本不实的; (八)《营业执照》与《期货经纪业务许可
5、证》不一致的; (九)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情形的。 对于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停业整顿处罚的期货经纪机构,应在停业整顿期满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依本通知规定程序办理年检。 六、期货经纪机构若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验报告书(略) 二、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度检验报告书(略) 三、期货兼营机构年度检验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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