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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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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第1... (1999年11月29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以沪财会(1999)21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保证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理暂行规定》(沪委组[1997]770号)第二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应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大型国有独资子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按规定应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3、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比照办理。 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对企业和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企业和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格认定) 拟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需先经过任职资格认定。 第四条(资格管理) 本市高立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同时建立由社会各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造诣的财经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负债对本市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和管理,包括任职前资格审查,任职资格认定、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
4、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知识和能力) 财务总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职称、经历和培训)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除会计系列外其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累计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原则上应具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同层次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并完成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总监业务培训和资
5、质评价,并获得相应证书。 (五)获得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人员,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职称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备上述所规定的相应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经历。 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在经济管理方面确有显著业绩的人员,经济质评价,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知识和能力,可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七条(不宜任职的行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对企业因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负有个人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有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
6、; (五)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认定的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聘任单位申报)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采用聘任单位申报、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办法。 拟任的财务总监,须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申报并提交下列局面材料: (一)申报单位推荐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财务总监人员的初审材料。 (二)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请书,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经济管理类专业职称,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经历情况等。 (三)经济管理类专业职称资格证
7、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财务总监培训的合格证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还应提供经国际公证机构鉴定的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工作业绩简述。包括理论政策水平、协调组织能力、解决重大问题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在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参与经济决策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及在确保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所起的作用等。 第九条(资格申请书)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请书由市财政局制定统一格式。 第十条(再次申报)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请未获认定通过的,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报。 第十一条(资格的认定程序) 市财政局负债查收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并进行下列工作:
8、 (一)认真审阅申报对象的全部资料后,报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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