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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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五)

2、第1lunericanAct)规定,同类产品国内厂商价格超过国外厂商价格6%以内,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日本在承诺开放本国大米市场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将外国大米拒于门外。欧盟国家规定的价差范围为3%,我国台湾规定为5%.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还规定联邦政府在签定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参加了《协议》并已作出国民待遇承诺的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外国产品的数量是极为有限的,大量采购的仍然是本国产品。统计表明,美、日、

3、加、西欧13万SDR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微观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为1%(见表7-1)。  表7—1  主要国家政府采购情况(1990-1993年平均)  单位:百万SDR(特别提款权)----------------------------------------------------------- 

4、 日本

5、美国

6、西欧

7、加拿大

8、备注

9、

10、--------

11、--------

12、--------

13、----------

14、-------------------

15、 

16、6861

17、-

18、1060

19、6

20、1548

21、A平均第年采购总额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111

30、14078

31、6017

32、721

33、B标准(13万SDR)

34、

35、

36、

37、

38、

39、以上的采购额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5

48、-

49、57

50、47

51、B/A(%)

52、

53、--------

54、--------

55、--------

56、----------

57、-------------------

58、

59、51

60、1

61、1285

62、71

63、144

64、C标准以上采购额中

65、

66、

67、

68、

69、

70、外国产品采购额

71、

72、--------

73、--------

74、--------

75、----------

76、-------------------

77、

78、16

79、9

80、1

81、20

82、C/B(%)

83、-----------------------------------------------------------(三)未来《政府采购法》如何与《协议》之适应?  我国未来《政府采购法》如何立足于本土的实际又有效地回应种种域外的经验与教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加入《协议》后必须适应《协议》。众所

84、周知,《协议》是国际法律文件,一经接受并生效,便将产生国际条约上的效力。条约的保留通常是缔约方在条约范围内寻求利益上的妥协与补偿的重要手段,但《协议》采取严格做法,《协议》参加国对《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提出保留;而且各参加国有义务在《协议》对它生效之前使其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管理程序等与《协议》达成一致。这就意味着《协议》的规定与国内法律一旦有冲突,唯一的出路是各国修改自已的国内法以消除冲突。我国加入《协议》也会受此限制。  目前我国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实践是:(1)我国《宪法》对条约的缔结程序有明文规定,但对条约与国

85、内法关系无任何原则性的指示;(2)一些单行法律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等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以上论及的法律是我国国家生活中基本法律,其规定无疑体现出我国的基本立法清神: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相比,前者优先。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协议》本身的客观规定,还是依照我国的基本立法精神,我国未来《政府采购法》若不充分考虑与《协议》的协调而轻率地通过,一旦造成二者之间有抵触,保留手段又不能为我所用,我们唯一的选择便是废止或修改国内法。  仔细分析《协

86、议》条文,《协议》大致由以下三类规范组成:(1)原则规范,如对“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优惠待遇原则”、“对等原则”等等的规定;(2)实体性规范,如详细规定采购范围、门槛金额、招标投标程序、技术援助等内容的规定;(3)程序性规范,即规定各国对《协议》如何接受与加入、修改等内容的那一类规定。上述三类规范中,我国未来《政府采购法》与程序性规范上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几乎没有,矛盾主要集中在前两类规范上。此外,对二者的适用将产生影响的某些技术性问题,我国也应注意适应。  1、基本原则的适应  如前所述,各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我国

87、的相关立法均将“竞争性、公开性、公平性以及双重效益”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在于它们是政府采购行为本身所应蕴含、体现并遵循的基本精神与准绳,我国未来《政府采购法》必须强调“自体性”因素,对此加以承袭与依循。《协议》采取的“国民待遇”、“非歧视”等等原则,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彼此间为要求对方开放市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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