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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二)
2、第1内容加载中...3、有企业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并未出现“国有”企业,而是以法人或财团的名义出现。新加坡《政府采购法案》规定政府采购主体为政府部门(GovernmentMinistries)和法定机构(StatutoryBoards),而国有企业(Governmentpany)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而欧盟为避免成员国利用私有化规避《指令》,不仅国有企业被包括在政府采购主体之中,连一些私营企业都成为政府采购的主体。 (三)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罗万象,既有标准产品也有非标准产品,4、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低价值的产品也有高价值的产品,既有军用产品也有民用产品。为了便于专业化管理和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其性质将采购对象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皿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建造房屋、兴修水利、改造环境、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建筑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等。 为了增加采办品的通用性,扩大购入批量,提高采购成本的透明度5、,政府采购机构通常设立专业局、署,订立各种应办物件的标准,包括所购物品的质量、尺寸、轻重及性能等,并制定出标准样品,进行统一编号。而且,通常采购的商品都是现成的,不用客户设计和生产或作较大修正。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国防部采购武器系统、大型转载卡车、建筑工程、大型精密研究设备和特定的专业服务。这种对研究和开发的购买,是在不能预见后果和有风险的条件下进行的,向公众说明时会有许多困难。它导致了此类采购的专门规制,如美国军事机构的采购适用于《军事采购法》(1947年)。 值得注意的是,国防作为公共物品,不具有竞争性、可6、分性和排他性,但是国防服务的生产是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即可以由政府向私人部门或者公共部门进行竞争性或垄断性采购。其中非武器采购主要利用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各种大量非武器物品,如军服、食品、汽车、燃料、药品等。各种大型基础性建筑工程,如港口、机场、道路、营房等,也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武器属于危险品,数量少,规模大,技术先进,研究与发展(R/D)投入高,研制、生产周期长,而且具有较大的科学技术外溢效应,军队是唯一购买者。上述国防市场更接近于垄断市场,决定了政府或军方必须直接向军工部门投入或支付较高的R/D费用7、。这样就形成中央政府出钱、军队订货、军事工业生产的三角关系,它们之间是某种形式的非竞争的契约关系。武器采购主要利用专项订货合同方式。[17] 至于门槛价的确定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 (四)政府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方法有招标、谈判以及招标与谈判相结合三种。在招标方法下,又分为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又叫选择性招标)和单一招标三种。公开招标(OpenTendering)是8、利用媒体或专门出版物定期发布有关公开征求竞争的广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货商都可以参与竞标。如欧盟规定,预算年度开始时各国政府应及时向欧盟官方通报局报告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在《欧盟公报》上发布公告,并将信息输入专门的数据库,以便供需双方公开选择。公开招标又可分为非歧视招标和随意招标两种。在非歧视招标情形下,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将自动获得合同。在随意招标情形下,采购单位自行决定中标人。当然,在评估投标时,要考虑一些事先定好的标准。有限招标是事先对参与投标的供货商数量加以限制,先进行一定范围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厂家才允许参加投标9、。如有的国家从一个公开的供货厂商名单中选择有限招标的竞争者,企业产品和技术须事先经过测定符合要求。如欧盟按时在《欧盟公报》上公布过去12个月内在成员国市场提供承包合同的厂商名单。有限招标也可分为非歧视招标和随意招标两种。除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外,其它为单一招标。单一招标是指投标人只有一个的情况。对采购机构的规定和监督,同样适合于单一招标。 在采
3、有企业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并未出现“国有”企业,而是以法人或财团的名义出现。新加坡《政府采购法案》规定政府采购主体为政府部门(GovernmentMinistries)和法定机构(StatutoryBoards),而国有企业(Governmentpany)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而欧盟为避免成员国利用私有化规避《指令》,不仅国有企业被包括在政府采购主体之中,连一些私营企业都成为政府采购的主体。 (三)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罗万象,既有标准产品也有非标准产品,
4、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低价值的产品也有高价值的产品,既有军用产品也有民用产品。为了便于专业化管理和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其性质将采购对象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皿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建造房屋、兴修水利、改造环境、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建筑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等。 为了增加采办品的通用性,扩大购入批量,提高采购成本的透明度
5、,政府采购机构通常设立专业局、署,订立各种应办物件的标准,包括所购物品的质量、尺寸、轻重及性能等,并制定出标准样品,进行统一编号。而且,通常采购的商品都是现成的,不用客户设计和生产或作较大修正。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国防部采购武器系统、大型转载卡车、建筑工程、大型精密研究设备和特定的专业服务。这种对研究和开发的购买,是在不能预见后果和有风险的条件下进行的,向公众说明时会有许多困难。它导致了此类采购的专门规制,如美国军事机构的采购适用于《军事采购法》(1947年)。 值得注意的是,国防作为公共物品,不具有竞争性、可
6、分性和排他性,但是国防服务的生产是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即可以由政府向私人部门或者公共部门进行竞争性或垄断性采购。其中非武器采购主要利用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各种大量非武器物品,如军服、食品、汽车、燃料、药品等。各种大型基础性建筑工程,如港口、机场、道路、营房等,也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武器属于危险品,数量少,规模大,技术先进,研究与发展(R/D)投入高,研制、生产周期长,而且具有较大的科学技术外溢效应,军队是唯一购买者。上述国防市场更接近于垄断市场,决定了政府或军方必须直接向军工部门投入或支付较高的R/D费用
7、。这样就形成中央政府出钱、军队订货、军事工业生产的三角关系,它们之间是某种形式的非竞争的契约关系。武器采购主要利用专项订货合同方式。[17] 至于门槛价的确定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 (四)政府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方法有招标、谈判以及招标与谈判相结合三种。在招标方法下,又分为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又叫选择性招标)和单一招标三种。公开招标(OpenTendering)是
8、利用媒体或专门出版物定期发布有关公开征求竞争的广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货商都可以参与竞标。如欧盟规定,预算年度开始时各国政府应及时向欧盟官方通报局报告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在《欧盟公报》上发布公告,并将信息输入专门的数据库,以便供需双方公开选择。公开招标又可分为非歧视招标和随意招标两种。在非歧视招标情形下,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将自动获得合同。在随意招标情形下,采购单位自行决定中标人。当然,在评估投标时,要考虑一些事先定好的标准。有限招标是事先对参与投标的供货商数量加以限制,先进行一定范围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厂家才允许参加投标
9、。如有的国家从一个公开的供货厂商名单中选择有限招标的竞争者,企业产品和技术须事先经过测定符合要求。如欧盟按时在《欧盟公报》上公布过去12个月内在成员国市场提供承包合同的厂商名单。有限招标也可分为非歧视招标和随意招标两种。除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外,其它为单一招标。单一招标是指投标人只有一个的情况。对采购机构的规定和监督,同样适合于单一招标。 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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