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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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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依法破产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介绍企业依法破产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性,阐述新破产法形式下研究国有企破产中的理论意义及应用价值,给出本文研究的思路和框架。1.1破产与破产制度概述1.1.1破产的概念界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是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
2、以偿债务。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的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商品经济是破产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1.1.2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破产制度首先产生于西方国家,现代西方国家的破产制度除了包括传统的破产清算外,还包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破产预防制度。因此可以将现代西方国家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破产清算制度。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即破产清算,也可理解为狭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在法院主持之下强制性地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受偿要求。从实质上讲,破产清算是一种财产执行方式,是用来解
3、决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为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而依法进行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的程序。对企业而言,破产清算是企业终止形式之一,通过破产清算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分配殆尽,企业退出市场竞争终止法人资格。尽管在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今天,传统的破产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破产清算在破产制度体系中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债务清偿方式。当无和解可能或重整必要,或者虽经和解及重整程序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仍要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强制性地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破产清算仍是处理债务危机的最终选择。破产清算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产物,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创造,也不是法
4、学家的凭空想象,它代表了人类对公平、效益和秩序价值的永恒追求。从破产清算到破产和解再到破产重整,是立法者审视实在法,总结经验,演化法律的结果。我们通过分析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取向,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产生的法理基础,以及和解、重整演化的历史轨迹。第二阶段是破产和解制度。和解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的第一次革命。和解制度的产生,为预防企业破产避免破产的负面影响提供了一条途径。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通过达成的关于债务的减免、延期清偿或其他解决债权债务的协议,以图债务人复苏最终清偿债务的制度。破产和解,可以指一种法律制度,也可理解为一
5、种法律程序。从实质上说,和解与清算制度一样,重在清偿。立法设计强调如何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且两种程序均由债务危机所引发,但对债务危机的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却明显不同。破产强制清偿是一种消极的方式,只是现存利益的一种重新分配,没有把现存利益做大再分配的积极计划。和解是一种积极偿债办法,通过债务的减免或延缓,缓解了债务人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复苏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在这种状态下,有可能通过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来促进债权的实现,这也实现了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同时最大化。从根本上讲这有赖于债务人的偿债预期。复苏债务人的目的是为偿债,复苏与偿债目标是同一的。作为预防破产清
6、算,主动积极地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和解制度,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破产和解制度标志着破产制度的重点从清算型破产到预防型破产的转变。其次,破产和解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开始兼顾债务人利益,最终还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从一元化到多元化迈进。再次,破产和解制度能实现个体利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个阶段,是破产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二次革命。随着企业大型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企业破产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破产成本也日益高涨。各国立法更加注重对债务企业的破产预防,单靠和解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求,从而导致了另一种具备积极挽
7、救功能的新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破产和解制度产生后,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西方国家对其开始不满,认为破产和解制度仅是对破产债务的减免或延缓,虽有利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提高,但没有触及债务人生产经营能力。基于此,英国率先建立了公司整理制度(Arrangement),此项制度继而传入美国,在美国形成了公司重整制度(Reorganization)。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借鉴英美立法经验制定了公司重整法,破产重整制度在各国逐渐建立起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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