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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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赵敏(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和双向保护原则。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虽然是个舶来品,但其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相契合,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理基础。而要使合适成年人制度真正融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构建,完善配套措施。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制度;法理依据;契合;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1007-8207(2015)01-0112-07收稿日期:2014-1

2、1-11简介:赵敏(1970—)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SKL-2014-173。作为“一项独特的英国式的发明”[1]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自1984年被确立以来,因具有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功能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并被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所吸纳。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但合适成年人制度毕竟是个舶来品,它与我

3、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是否契合无疑是引进这个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梳理,探寻其产生的法理依据,进而完善其制度体系,以便与我国现实司法制度更好地衔接,实现立法目的。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家亲权理论国家亲权的观念最早存在于罗马法中。国家亲权,亦称为国家父权或国家监护,其字面意思为“国家家长”,主要含义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因此,他有责任也有权利保护他的臣民(在当时主要指保护他的臣民的财产),特别是必须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2]15世纪前后,英国进一步发展了该学说并逐步形成

4、了“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3]的衡平法学理论,以此为契机,国家亲权思想成为英国少年司法的指导思想,随后又被美国等西方国家继受和吸收,成为国际社会少年司法程序建立的理论基础。国家亲权理论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它认为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国家将来的资产,作为少年儿童的最终监护人,政府应积极主动介入少年儿童的照顾与教育事务,以充分保护其权利,促进其健康发展。一旦父母亲权出现缺失或履行不当,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少年儿童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因此,国家亲权理论带有强烈的照管少年儿童,为其谋取幸福和利益的倾向。合适成年人制度正是基于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的。涉罪的未成年人

5、由于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在诉讼中根本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合适成年人作为监护人在场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守则规定:“当警察讯问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满17周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到场”,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制度正式确立。(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儿童是人类普遍的价值取向。儿童权利保护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古罗马法中就有“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学说,它认为不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没有不可挽救的儿童。二战以后,随着儿童权利意识的普及以及儿童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保护儿童的权利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1959

6、年联合国制定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首次出现了“最大利益”的概念。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①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涉及儿童事项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公约中得以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及权利主体加以看待,承认并尊重其独立的权利,要求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这样就为儿童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指明了价值取向,也为实践机构解决儿童权益问题提供了法律准则。合适成年人制度正是从保护儿童

7、的角度出发,在程序上对儿童利益进行优先考虑而设计的。在少年刑事司法中,面对拥有强大司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未成年人由于知识贫乏、社会阅历少等原因明显处于弱势,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其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他们不能很好地了解讯问的重要性,理解讯问内容,容易被误导,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则可以有效制约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许多国家得以遵从,合适成年人制度也以不同的方式进入了各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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