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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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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典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论文.freelquist检察官称,现在瑞典全国的腐败案件每年约200件,其中涉及商业贿赂的约占30%。下面分析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成因。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分析瑞典奉行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理念深入人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平等,商业贿赂现象微乎其微。从现有的商业贿赂案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外向型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出口企业与国外采购商之间。这与国外市场环境有关,尤其在贿赂腐败成风的国家,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在外国市场赢得竞争,除了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外,可能会采取商业贿赂等寻租行为。为杜绝这种
2、现象的发生,维护瑞典企业的国际形象,瑞典外交部已经部署全球的瑞典大使馆,关注驻在国的瑞典企业,规范瑞典跨国公司的国际经营行为,避免商业贿赂等非公平竞争现象。第二种是与有组织犯罪关联的商业贿赂,通常发生在黑白两道交界的灰色地带,犯罪组织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实施贿赂。在查处这类商业贿赂案件中,经常会牵涉到刑事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大,是瑞典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第三种是普通的商业贿赂,存在于行业内或企业内。在瑞典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酒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由于瑞典是禁酒国家,酒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受到严格的控制,有的小生产商为了提高销售
3、量和市场占有率,会向代理销售商行贿,或者对代理商承诺销售提成,这些行为在瑞典是违法的。二、瑞典政府在治理商业贿赂上的作用瑞典实行所谓的“民主社会主义”,特别强调社会公正,这种理念也体现在了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上。在瑞典人眼中,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公正,打破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结果会带来“劣胜优汰”,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优秀企业顺利成长。所以,瑞典政府尤为关注腐败和贿赂问题。从司法机构设置看,瑞典全国分为六个公共检察区域,分担各类诉讼案件,它们是斯德哥尔摩(Stockholm)、林雪坪(Linkoping)、马尔默(Malmo)、哥德堡(Gotebor
4、g)、韦斯特罗斯(Vasteras)和乌密尔(Umea)。每个区域设有地区检察院,并设主任负责该地区工作。在地区检察院之下共有约40余个基层检察院,负责日常检察工作的开展。基层检察院一般每县一院,但三个最大的城市分别拥有数个基层检察院。除了常规的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外,瑞典专门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负责调查、申诉经济领域和反腐败领域的案件。瑞典国家经济犯罪署(SicCrimesBureau,瑞典语名称为Ekobrottsmyndigheten,EBM)成立于1998年1月1日,是专门治理经济犯罪的政府机构,包括400名职员和合作人,由检察官
5、、警察、经济调查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管辖范围主要是斯德哥尔摩、哥德堡和马尔默等大城市,辖区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反经济犯罪的目标。经济犯罪署主要负责的经济案件包括:税务案件、破产案件、金融市场犯罪、经济诈骗案件等。现在该署每年受理的经济案件接近4000份,75%以上的报案来自瑞典税务署和有关破产债权人,其它的来自金融监管机构、海关、欧盟事务机构、会计师和公众。按照署长GudrunAntemar女士的说法,瑞典经济犯罪署的目标是保护金融体系和经济增长,防止社会和民众在经济犯罪中受损,致力于创造更加公
6、正的社会。瑞典国家反腐败办成立于2003年,由5名检察官和5名审计师组成。之所以瑞典的反腐败检察机构成立晚、编制少,是因为瑞典的贿赂和腐败案件比较少。该机构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由于瑞典的市场经济运行公平,鲜有商业贿赂现象,故政府未将商业贿赂作为专门的分类,而是采取和其它贿赂腐败案件同样的检察、诉讼方式。三、瑞典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虽然在瑞典法律中没有“商业贿赂”这个名词,但瑞典在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20章第2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雇员,可见商业贿赂同样适用于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在瑞典刑法第17章第
7、7节中规定:“对向雇员提供、给予或承诺给予贿赂或其它非正当报酬,以获取官方利益的人,判贿赂罪,处以罚款或最多2年的监禁。”此处所说的“雇员”可以认为是公务人员,瑞典刑法第20章第2节中对此作了明确表述:“雇员包括:1.国家、省市、郡议会、地方政府、教区、宗教团体或社保机构的成员;2.执行法定任务的人;3.军队人员或其它执行法定军方事务的人;4.行使公共权利的人员;5.除前4类外,由于岗位原因而负责管理法律、金融事务或独立处理需要专门技术知识的任务的人,或主管这些事务的人。瑞典刑法第20章第2节规定,对收取、答应接受或索取贿赂和非正当报酬(与其职权相关)的
8、雇员判受贿罪,处以罚款或最多2年的监禁。对离任和上任前收取、答应接受或索取贿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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