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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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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毕业论文【摘要】新生效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仍徘徊在原有的模式之中,显然已不适应宪政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背景,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对中外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比较,以抛砖引玉,促进公务员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比较 众所期待的《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然而,对于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却仍在徘徊之中,几乎没有多大进展。我们放眼国外,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予以比较,
2、以资我国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毕业论文【摘要】新生效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仍徘徊在原有的模式之中,显然已不适应宪政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背景,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对中外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比较,以抛砖引玉,促进公务员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比较 众所期待的《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然而,对于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却仍在徘徊之中,几乎没有多大进展。我们
3、放眼国外,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予以比较,以资我国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毕业论文【摘要】新生效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仍徘徊在原有的模式之中,显然已不适应宪政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背景,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对中外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比较,以抛砖引玉,促进公务员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比较 众所期待的《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然而,对于公务员权
4、利和救济却仍在徘徊之中,几乎没有多大进展。我们放眼国外,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予以比较,以资我国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一、英国公务员权利及救济英国公务员称之为文官,主要由有关文官法法院判例确认,其权利主要有:[1]①在工作中享有平等权。不因性别、肤色、民族、宗教、政治观点、哲学观点、工会观点而受到歧视。以上因素不得影响公务员的任用、待遇、职位变更和从事公务。②职业保障。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和开除。对文官的制裁适用特别的救济程序。③有权取得和职位、级别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和各种津贴。④有权要求进行教育
5、、进修和进行培训,政府应提供时间和经济帮助。⑤享受退休保障,有权获取退休金、养老金。⑥享受假期(年度假、病假和产假),有权获得健康、卫生及生命安全等保障的权利。⑦执行公务中,其人身权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英国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既有内部又有外部救济。在行政系统内部,英国公务员事务部设有公务员申诉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申诉事宜。当公务员因品行、工作效率等原因受到免职处分或提前退休处分时,有处分权的机关在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将事由书面通知被处分公务员,并接受其辩解,受处分公务员可以向其直接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或直属部门主管大臣提出申
6、诉。在英国,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本来是国王的行政特权,由于国王不直接行使处分权,而是由各部大臣负责行使(实际上是由对各部大臣负责的常务次官行使),由此各部大臣这种对申诉的处理意见是带有终极性的。英国的公务员保障制度中,有“公务争议协议制”的规定,这是其他国家很少见的一种制度。在有关公务员的待遇、工作环境问题上,如果发生争议,则要提交惠特利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公务员仲裁法院(劳动仲裁法院)进行裁决。惠特利委员会协调政府与公务员在薪水、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纠纷外,还可以就人事立法及其他人事管理提出建议。凡经该委员会调
7、解不能解决的问题,则交劳资仲裁法院处理。劳资仲裁法院是专门处理工商界劳资纠纷的仲裁机构,不受理政府和公务员的争议问题。1925年,在公务员团体的呼吁下,增设了公务员特别法庭,专门处理惠特利委员会无法协调的有关纠纷问题。可见,公务员仲裁法院的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质。对比分析:英国的公务员权利将平等权置于首位,这是公民权利在公务员法上的体现,并表现出一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紧接着,规定了身份保障权,最后规定了社会经济权利、人身权利。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权,却有完善的救济体系,包括内部和外部。可见,英国的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是相匹配的。权
8、利规定相对广泛、全面、完整,救济也相对充分。二、美国公务员权利及救济美国的现代文官制度建立于1883年。1978年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建立了“官员功绩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文官制度。[2]该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官员的权利,但从确立的9条功绩原则以及美国典型的官员与政府的“雇佣关系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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