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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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上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雏形。然而,由于证人本身具有的容

2、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再加上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伪证,甚至前后矛盾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至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规定》实施已经二年多了。笔者谨就自己通过审判实践的一些认识,剖析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从而为规范证人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建议,以供大家参考。一、司法实务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共性问题。1、证人拒不出庭的居多,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偏低。2、证人证言的采信率相对偏低。3、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不一。4、出庭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二、原因分析。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现象的存在,是多种社会因素

3、综合作用的结果。三、保障证人出庭制度实现的基本途径。四、是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严格审查证人的资格身份。证人作证前应当相互隔离,在出庭作证完毕后,才允许自由活动。关键词:证据伪证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在民事证据法领域,当事人与裁判者以外的社会成员进入民事诉讼并对纠纷的解决起积极促进作用,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证人作证制度的确立。作为证人作证的产品,证人证言已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在当今美国,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证据几乎都是

4、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①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了一套复杂的证人询问机制和适用于证言的证据规则(典型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而英国1998年新《民事诉讼规则》也在第34、35章对证人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英美法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证人证言,诚如上文所述,是与其陪审制度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相关的。②而大陆法国家由于未像英美法那样设置证人的交叉询问机制,致使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缺乏信心,对证人的询问被以为是辅助式的此种方法。因此大陆法中的证人证言并未像英美法样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不过即便如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3条至第401条,还是以“人证”为题制定了较为

5、完善的民事证人制度,法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调查”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考察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可以援引的法律条文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上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民

6、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雏形。然而,由于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再加上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伪证,甚至前后矛盾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至2002年4月1日起《规定》实施已经二年多了。笔者谨就自己通过审判实践的一些认识,剖析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从而为规范证人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建议,以供大家参考。一、司法实务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共性问题1、证人拒不出庭的居多,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偏低。《规定》实施以前,众所周知,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许多原

7、本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仅仅是提交一份书面证言,由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宣读,有时甚至连书面证言也不愿提供。此现状之存在,从一种普遍意义上说是对民事诉讼机制运行的干扰,而结合到我国的实际,又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巨大障碍。进一步讲,由于证人作证是公民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可视为是对法律根权威的蔑视,这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无疑是背道而弛的。至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人作证的现象,由于无法确定其是否为证人内心意志的真实反映,其出现在民事诉讼中不仅无助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常恢复,甚至会出现是非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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