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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论文【摘要】法院的宪法地位是什么,到底是国家的法院还是地方的法院?这是洛阳种子违法审查案的关键之一。结合宪法文本、全国人大相关的立法以及历史考察,可以发现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有义务适用地方性法规,但是更有义务去维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关键词】法院宪法地位国家地方发生在2003年的洛阳种
2、子违法审查案(又被称为“李慧娟事件”)被称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①其中的问题有很多.freelendment,96Colum.L.Rev(1996),at133.④“国家”一词在美国宪法中也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这一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早就指出了,See17PapersofJamesMadison,(RobertA.Rutlandetal.eds.1975),p307-309.这也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在1869年Texasv.White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细致分析了“国家”(S
3、tate)一词在宪法中的不同含义。SeeTexasv.White,74U.S(7Wall),700,720-721(1869)。法院认为,在宪法中,“国家”经常表达的意思是将人民、领土、政府结合在一起的观念,是由自由公民组成的、拥有确定疆域的领土、在由成文宪法授权并限制的政府组织下、经由被统治者同意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共同体。但有时也用来表达人民或政治共同体的观念,以区别于政府。⑤参见肖蔚云著:《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7-58页。⑥当然,也存在例外。例如,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4、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中规定,兵团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任免。⑦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07-408页。⑧在中国的制宪史上,仅有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对“法律”作出明确界定。该法第170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但是,现实当中对该宪法第80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
5、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中的“法律”也是有争议的,存在形式法律说、实质法律说和折中说三种理解。“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持实质法律说。参见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三民书局1993年修订第7版,第80条释义部分。⑨详细分析请参见韩大元、王贵松著:《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载于《法学》2005年第2期。⑩有人或许认为,除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以外,其他立法均无关根本。故而,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只是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而已。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其不必提出要求。这种说法忽视了宪法文本中也对地方性法规、规
6、章等所作出明文的规定。如果宪法不重视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就不必作出规定了。11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60-61页。12这里采用的是《立法法》第63条第4款的解释,即“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3〖德〗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14田毅、王颖:《一个法官的命运与“法条抵触之辩”》,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17日,第5版。15详细论证参
7、见拙文:《论中国违宪审查机构之设置》,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1期。16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2页。17这种情况却并不是惟一存在的。人大代表由地方选举产生,他到底是代表该选区,还是代表全国,还是既代表选区又代表全国?从理论上来说是存在争论的。西方不少国家的宪法都规定,议员是全体国民的代表,而不是部分国民的代表。1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九)项。1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8、第44条第(六)项。2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2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2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47条。2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第52条。24《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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