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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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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观察制度与缓刑、假释的考察监督内容摘要:外国刑法学上的保护观察制度与我国刑法中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具有一些相似之处。本文介绍了保护观察制度,对其与我国刑法上缓刑、假释中的考察监督进行了比较探讨,指出我国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主题词:保护观察考察监督缓刑假释保护观察制度在西方国家是一项成功的保安处分制度,其与缓刑、假释制度结合适用,即对缓刑、假释犯人付诸保护观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缓刑、假释犯人付诸保护观察与我国刑法上对缓刑、假释犯人进行考察监督具有一些相似之处,笔者认为介
2、绍保护观察制度,与我国刑法上缓刑、假释的考察监督进行比较探讨,会有裨于我国刑罚制度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一、保护观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保护观察,又称保护管束(Probation;Protectivecontrol),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制度,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它是对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拘束其身体自由,命其遵守一定的事项,由观护人(Probationofficer)予以适当的指导,于必要时并予以援助,以期其改善与更生的监督与保护措施。[1]这一处分制度起源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担当少年保护任务的“监察者”(V
3、isitingagents)及其设施“慈善院”(Boardofcharities),并于1869年形成的对少年犯适用的保护观察制。在法律上1878年于波士顿、1880年于马萨诸塞州相继承认了这一适用于少年犯的保护观察制。英国1907年8月21日的《初犯者缓刑法》(ProbationofFirstoffendersAct),1908年的《少年法》亦将这一保护观察制度确定下来。[2]后来这一制度为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所确认,现已广泛为西方各国所采用。这一处分,少数场合是对少年犯代替刑罚而适用,更多的是对缓刑、假释
4、犯作为附随处分而适用,即缓刑、假释犯在考验期间,要付诸保护观察,接受监督与考察。保护观察的内容,主要可分为调查(Investigation)与监护(Supervision)两部分。进行保护观察前调查,是为了了解各个受管束者的情况,除去其所处环境中的障碍,依其需要而决定对其适当处遇,进行有效观护,使之能顺利完成改善。西方多数国家立法以明文规定,法院在为保护管束决定前,应先调查犯人的个人及社会各方面的情况。理想的保护观察前调查,应包括犯人的犯罪经历、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家庭亲属关系、居住处所及近邻环境、学习经历、职业经历、习癖、
5、身心健康状况、生活设计等情况。[3]法院根据调查情况,对犯罪人决定保护观察处分,依个体情况差异确定其具体行为规则,即在保护观察期间,保护观察对象得遵守一定的事项,这些事项就其内容而言,大体上可分为:(1)使保护观察易于进行的事项,如须居住于一定的场所、定期向观护机构报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地区等。(2)防止罪犯再犯的事项,如不得与不良素行者来往,不涉足容易诱发犯罪的不良场所,不实施有害的和邪恶的行为,接受医疗、保持善行。(3)进行法律裁判所需事项,如缴纳罚金、赔偿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4]保护观察之监护的实施
6、由保护官署指挥执行,具体执行方式各国情况不同,如在美国是由法院任命的观护人担任,在日本则设有专门的保护观察所,也有的国家由寺院、教会等宗教团体或委托其他社会保护、慈善团体来承担。承担保护观察任务的机构、团体与个人应切实履行观护职责,对缓刑、假释犯的活动状况进行观察、保护,防止违反应遵守的事项,以及其它违法行为发生;更为重要的是要经常与他们本人接近,了解其生活倾向,根据具体情况施以针对性的辅导援护和指导监督,借助保护观察设施对他们进行职业辅导,提供医疗、住所上的援助,改善其生活环境、调整家庭关系,排除自力更生道路上的障碍,以
7、促进和巩固其自力更生信念。[5]保安处分、缓刑与假释制度是近、现代刑法合理化道路上的“三驾马车”(三马驾一车,而非三套马车)。[6]而其三者之间最紧密的联系即是对缓刑、假释犯实施保护观察,借助社会的力量对缓刑、假释犯等保护观察对象实施监督和保护,在其生活处境中和社会接触中,体验到社会的关怀,承担观护任务的机构和个人对观护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援护,促其改善,恢复社会的正常生活,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这可以说正是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上教育改善主义、个别化、社会化、刑罚谦抑主义等思想,将缓刑、假释与保护观察制度结合起来适
8、用,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措施。[7]二、西方保护观察与我国对缓刑、假释犯的考察监督之比较我国1997年刑法第75、76、84、85条中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监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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