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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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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管理办法为加快我县城市绿化和园林城市建设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绿线,制定XX县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使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要划定绿地范控制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第二条县
2、城绿地系统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县城绿线的重要依据。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县城绿地系统规定中的县城绿线。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县城绿线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园绿地;2.生产绿地;3.防护绿地;4.附属绿地;5.其他绿地。第三条绿线内的用地应严格管理,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或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条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应列为“绿线
3、”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绿地指标要进行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未通过绿化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绿化工
4、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城市绿化工程合格专用章”。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能办理竣工手续。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达到以下标准:(一)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宜为20%,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物流仓
5、储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广场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二)新建和扩建城镇道路,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0。(三)新建住宅区(包括商住一体化项目)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地率不小于35°/。,旧城改造的住宅区(包括商住一体化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5°%,并按居住人口人均
6、H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少于70%0(四)各类公园绿地建设的绿化种植面积,应符合《公设计规范》(GB51192-2016)规定标准。第七条绿地指标未达到或无法迗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必须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足部分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新、扩、改建项目。绿化补偿费应满足新征建设绿地及绿化建设的费用,征地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县区绿化补偿费用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凡应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没有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
7、用章”即开工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管,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缩小绿化面积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应按划定的绿线范围和绿化建设审查意见,委托具有园林绿化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
8、职责,严格把关,共同搞好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0日颁布的《XX县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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