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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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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方案范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和《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为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为控制线,
2、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理,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保证绿化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强制性政策措施。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界定城市绿线,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损坏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或绿地性质的,
3、须事先报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调整后的绿地规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逐步迁出。 城市绿线划定后,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两种以上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让群众了解绿化用地和绿化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将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后
4、,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园林绿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举报、投诉办法,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项目及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和竣工核准后的签章。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园林绿化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在规划审批和竣工核准时必须加盖“X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印章。 三、凡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并应当进行绿化施工图审查的建设
5、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X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章”。专项和社会绿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之前,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X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章”,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四、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具备核准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申报核准,由县园林
6、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的有关规定组织核准。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合格,并在核准意见上加盖“X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章”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五、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把好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审核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情况。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追究其责任。 六、县规划、园林绿化、财政、物价、城市综合执法、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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