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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市执法〔2003〕17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规则等五项管理规定的通知秀城区、秀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现将《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规则》、《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格式规范》、《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规定》、《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计算机安全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等五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各处、室、队遵照执行。请秀城区、秀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周知,并参照执行。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三
2、年十二月三日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规则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2001〕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实用公文种类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
3、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其中:“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4、“意见”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二、行文规则 (一)公文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行文时必须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三)主送市政
5、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文中标注签发人姓名,如遇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发文单位须说明情况。“请示”和作为上行文的“意见”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四)公文中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市政府。部门之间如有分歧,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协调的,应书面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对部门之间会签的文件,应当积极做好
6、配合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34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五)“请示”要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系领导交办、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应当加以说明。 (七)上级政府系统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文件,结合本局情况,需要拟发相应文件的,应着重部署贯彻执行的意见或作出有补充内容的规定,避免对上级文件的重复抄录。 (八)局内设处
7、、室、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文件,不得代替局审批下达事项。(九)对某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的部署意见,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三、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包括文稿的撰拟、审核、签发,文件的复核、编发文字号、缮印、送“第一读者”阅读、用印、分发、文件原件整理归档等工作环节。 (一)文稿的撰拟、审核、签发: 1、凡需要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行文的文件,根据内容由本局对应处、室、队拟稿;由其它有关部门代拟的稿件,必须经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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