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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嘉城执法〔2010〕57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分局,市局机动大队:为总结五年来开展案例评析制度经验,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年七月三十日—11—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总结五年来在市区城管执法系统开展的案例评析制度和办案能手评选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精神,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为要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培育办案能手,树立办案标兵。通过开展案例评析和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和减少因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的行政争议,促使行政执法
3、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加执法程序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二、参评对象(一)案卷评查单位。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执法分局、市局机动大队所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二)“办案能手”评选对象。“办案能手”评选对象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的主要承办人、案件审理人员。三、标准(条件)—11—(一)案卷评查标准。按《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对案卷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和细则见附表。(二)“办案能手”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4、章,遵守“六条禁令”;办案公开、公正、公平,在执法工作中未出现有责投诉;办理或审理的案件,未出现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诉讼未出现败诉的。2.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办案思路正确清晰,能综合运用多种办案手段和方法;能查处他人难以查处的违法案件;对执法难题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查处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3.有较高的办案效率。能积极主动查处违法案件,执法效果明显,在管辖范围内环境秩序较好;在单位时间里查处案件数量较多,贡献突出,一般程序案件查处量达标准3倍以上;对查获的案件在7日内完成案件调查或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上级领导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的。4.有较好的办
5、案质量。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审理无明显缺陷的;文书制作规范标准;处罚建议与批准决定无差距;法制机构审理无暇疵。“办案能手”的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四、评选方法(一)市局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分)局、机动大队分管领导和法规监督处相关人员为成员组成,负责案卷的评查和“办案能手”人员的审查等工作。—11—下设案卷评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监督处)。(二)案例评析方法。1.案卷来源。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20日前选送1宗案件报市局法规监督处;同时,市局法规监督处可视情随机抽查1~
6、2宗。2.案卷评查工作办公室初评,推荐20宗报案卷评查领导小组,评出年度“十佳案例”,最后报局领导研究确定。(三)“办案能手”评选方法。1.“办案能手”每年评选一次;2.“办案能手”评选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由单位推荐1~2名候选人,并附有书面材料报市局法规监督处;3.市局法规监督处根据评选条件和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审议,最后报局领导研究确定。五、奖惩规定(一)对被评为年度“十佳案例”予以通报表彰。(二)对被评为“办案能手”称号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三)评选结果纳入城管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六、市局《关于印发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例评
7、析和办案能手评选制度的通知》(嘉城执法〔2006〕40号)即日废止。—11—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序号评查类别评查项目分值评查内容和要求评分细则备注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主体部分10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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