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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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  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与构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2015年6月5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指出:要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

2、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执业结构,适应国家和社会对法律服务多层次、宽领域需求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国正试图从顶层设计一个多层次、宽领域和多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在构建公司律师制度方面,既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一、我国公司企业法务现状  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按照该意见解释,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受雇于公司,专职从事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职法律人员。2002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法务

3、工获得了司法部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资格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单位基本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作为试点的单位则很少。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截至到2014年12月,我国律师共有27.14万人,其中专职律师24.42万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人。公司律师约占律师总人数的0.8%,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而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成熟的公司律师制度,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比例通常为70%、15%、15%。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我国企业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公司律师人数偏少,越来

4、越成为制约依法治企的瓶颈。公司律师制度试点以来始终处于边缘化状态,这与公司律师制度所存在的内外环境有关。  我国公司法务根据企业的性质,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法务是内需的结果。外资企业的法务是外国公司法务的延伸,基本上采用了发达国家的成熟的企业法务管理模式,侧重把外部的法律事务内部化。大型民营企业更多的是把一些业务处理方面的工作放到法律部,法律事务的工作流程已经融入到业务管理范围内。微小企业通常是聘请社会律师打理企业法务。民营企业法务发展是内在的真实的需要,如中兴、华为等一些优秀民营企业,他们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务理念和工作模式,其法务水

5、平已经与作为法务标杆的美国非常接近。以美国专利经营公司IDC诉中兴华为公司为例,在企业法务部的策划下,中兴在美国337件调查中取得了历史上罕见的胜诉,华为更是在中国诉IDC的反垄断诉讼中创造了经典案例。[1]这些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实际上已经成为引领我国法务管理的排头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国企的法务管理基本形式。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由国资委主导的,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国有企业法务管理是在国资委的推动下依靠行政命令运行的,更多的是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的。由于不是来自于企业内生的动力,导致大部分国企对法务工作阳奉阴违、赶着

6、上路、被动前行。例如,我国大型央企在海外重大投资的失败,总能隐隐约约地找到忽视法务管理的影子,不重视对东道国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不熟悉东道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懂得国际规则,盲目决策,最终导致投资失败。然而类似的惨痛教训,在我国对外投资过程中却年复一年地重复上演着。在国际竞争中,法务管理水平基本上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真正实力,与国际同类企业同台竞技,其真实的管理水平会暴露无余。  二、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受阻的原因  从外部因素来讲,经济越发达,竞争越充分,社会越法治,公司治理越合理,公司律师发挥的作用就越大,这一点在西方国家得到不断的实证。[2]虽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开展了20多年,但国

7、企仍然居于垄断地位,每个国企都有相应级别的政府作为其强大的后盾,能够得到国家多种特殊政策的扶持和优惠,拥有绝对的市场话语权,并没有真正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此,按照市场的游戏规则依法治企的欲望并不高,不迫切需要通过法务管理来控制风险和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在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一般由党组织任命,自上而下带有浓烈的行政化管理色彩,企业行政化管理要求下级服从上级,是否具有话语权以及话语权的分量,往往不在于所持观点是否正确,而在于其在企业中的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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