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行政补偿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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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行政补偿立法问题研究摘要:行政补偿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却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导致行政补偿制度在现实运行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试图在比较法视野下,通过比较的方法来探讨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的认识,以期对我国行政补偿立法能够有所推动,在这里,同时希望国家能够早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来推动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补偿;宪法依据;原则;程序    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

2、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所受损失、损害所给予的救济,但是二者的性质明显不同:(1)前提不同。行政补偿是相对人因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为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失的补偿,其前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违法或不当,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其前提具有违法性。(2)目的不同。行政补偿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而对相对人损失的合理补偿;而行政赔偿则主要是为了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惩戒和补救。(3)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是交换性的、替代性的,

3、通过合法的行政行为来实现,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而行政赔偿则是惩罚性的,是基于违法行政行为这一前提,属于违法责任的范畴。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但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这样的现实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行政补偿制度的救济作用如何能够得到发挥呢?  谈到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比如说立法的依据、原则、标准、范围和程序等,下面就笔者自己感

4、兴趣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    1行政补偿的宪法依据    探讨行政补偿的立法问题,首先必须谈行政补偿的宪法依据在哪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宪法对行政补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04年宪法修改才得到改变,2004年修宪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宪法中第一次出现“补偿”的字眼,具有重

5、大的意义。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几个主要法治国家的成文宪法都对补偿问题有着醒目的规定。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法律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  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征收惟有因'公共福祉'所需方得为之。征收之补偿,以'公平'地衡量公共及参与人利益后,决定之。关于征收额度之争论,由普通法院审理之。”德国《基本法》的这项规定允许直接依法律为公益征收,但同时规定关于征收的法律本身必须包含补偿的规定。  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非经由法律正当

6、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获公正补偿即遭占取。”  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不得侵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之,以期适合于公共福利。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我国宪法对行政补偿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我们制定行政补偿立法便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从宪法层面上对行政补偿立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行政补偿的原则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补偿存在不同的表述,概括来看大致有以下四种模式:(1)“给予一定的补偿”。(2)“给予相应补偿”。(3)“给予适当补偿”。(4)“给予合理补偿”。在2004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

7、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令人遗憾的是,其中并没有指明补偿要遵循的原则,这还需要以后在具体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世界各国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有不同的补偿原则,具体来说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等。  德国在基本法中规定“征收之补偿,以'公平'地衡量公共及参与人利益后,决定之”,从而确立了公平补偿原则,具体而言,是以完全的价值补偿为原则,而在具有特殊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方可以减少补偿,也就是说要具体情形具体对待。  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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