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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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视野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摘要]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政府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成为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而作为整体的国家的发展其离不开各种经济实体的单个发展,而这就离不开政府将其所垄断的信息公开,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又可称为政务公开,其目的在于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政府信息知情权主动公开宏观调控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权源分析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上,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主动公开制度。对于何为主动公开,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有

2、的从主动公开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上论述。“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1]有的从行政主体法定义务的角度论述主动公开,即认为“主动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2]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

3、度的理论基础。从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和趋势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趋势是加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导入司法审查机制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保护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反对权,如保护居少数地位群体的权利,举行抗议、游行示威以及让公民了解政府信息和进行政治查询。[3]同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措施。目前学界一般把公民的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知情权概念有两层含义:一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枞,与“采访自由”几乎同义:一为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选择信息的白由。就广义而言,知情权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情报的自

4、由,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而狭义知情权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4]公民的知情权表达了现代社会的成员对公共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是公民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没有知情权,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知情权是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不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认知情权为一项普遍的民主和社会权利,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比较(一)瑞典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瑞典于1

5、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规定市民有接近公文书的权利,以此作为防止公务员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手段。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从宪法层面确认公民出版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后该法经过修订一直沿用至今,并与另外两部宪法性法律《表达自由法》,《政府宪章》及《保密法》共同构成了瑞典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政府宪章》对瑞典政府信息公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指出信息自由是指国民和组织“获取或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了解他人观点的自由。”《出版自山法》不仅对瑞典公民以及在瑞典定居的外国人享有的广泛的出版自由作了详尽规定。而且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依据该法,任何人经申请都有

6、权获得依法应当公开的官方文件,且该官方文件的查阅是免费的。公共机关在审查和批准查阅官方文件的申请时不得对申请人的身份及动机进行调查,除非这种调查是必须的。查阅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文件内容,并有权获得官方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瑞典的《保密法》则列举了l1种不予公开的信息,对公民信息自由的限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1991年通过的《表达自由法》是对《出版自由法》的补充,对前法未尽事项(如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表达自由)作了补充规定。(二)美国除瑞典以外,较早制定信息公开法,并且在世界上影响较为深远的国家是美国,其《信息自由法》规定完备,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效仿的典范。194

7、6年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政府文件的公开有若干规定,但由于该法的规定非常笼统,特别是对保密事项规定地十分模糊,在实践中政府机关往往拒绝公开信息。加上法律并未对拒绝公开信息规定任何救济手段,使得政府机关有恃无恐。然而,由于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国家,社会普遍反对行政保密。各界人士强烈要求修改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到了1954年,有议员提出了以信息公开控制政府的主张。其后,美国开始了对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制定,最终于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美国《信息自由法》经过1974年、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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