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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论文关键词:民生法治;危险驾驶;入罪;风险评估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则可能有损于真实民生福利:仅仅将醉酒驾驶与飙车入罪会导致我国的危险驾驶类型行为之间的处罚不公平问题;导致相关的行政法虚置或冲突,有违宪之嫌;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困境问题,成倍加剧我国警力以及其他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使得危险驾驶变得更加的放任自流,并增加了酒驾者逃逸的动因以及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可能性;导致立法与民族文化习惯的冲突。入罪对民众的酒后驾驶习惯的改变不会有实质影响
2、,相反会导致对公务员以及其他普通老百姓的实质生存、发展福利的不当损害。通过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律10/0610/19/68RFNDLC000146BC.html,2011年1月5日访问。13郏红雯:《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公安研究》2010年第3期。14同前注10,张明楷文;同前注9,李朝晖文。15上文已有数据显示,我国交通部门严查酒后驾驶行动,使得酒后驾驶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5%。16澳吉廷斯:《日常经济学》,闾佳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113页。1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
3、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18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19参见赵延东:《解读风险社会理论》,《自然辨证法研究》2007年第6期。20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66页。21同前注10,张明楷文。22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23蒋银华、邓成明:《论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求索》2008年第2期。24路常青:《对民生问题的宪法拷问》,《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25这种特别规定,一是《刑法》总
4、则中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惩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是《刑法》分则罪名的某些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6同前注24,路常青文。27本文中的选择性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任何违法犯罪都存在的黑数以及极个别的执法人员的“办关系案”之类的渎职行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28王锡锌
5、:《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29这一保守数据本身就是以已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酒后驾驶为基数计算的,其实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而只是具有一定的概率。笔者没有查到危险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概率的相关研究的数据,只能估计“危险驾驶罪”(危险犯)的案件的实际数量是这一数据的倍数。30在醉驾还只是行政处罚的前提下,近些年我国就发生过数起逃避酒检,将交警拖行数百米导致交警死亡、伤害的案例。31在西方或者其他国家的刑法中,很多犯罪的罪名,诸如外国刑法理论分类中的违警罪、轻罪,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德国《
6、刑法》第315条规定的很多危险驾驶行为,就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违章行为。虽然在法条上,在理论上这些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德国可以最高处5年徒刑,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会处那么高的徒刑,更多是采用罚金或者适用较低的法定刑。极端一点,盗窃一张纸或者在马路上吐一口痰这种在我国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的行为,在有的国家也是犯罪。32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15页。33贺蕊莉,刘明慧:《法律禁止失效的经济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34同前注17,贝卡里亚书,第
7、57页。35在我国,劳教的行政处罚要重于某些刑罚处罚。36如前文所言,酒后驾驶入刑之后,可能变得更加放任自流。37我国的法律并不禁酒,喝酒是老百姓的一项生活权利,提供酒水(主要指“劝酒行为”)也是酒文化的一部分。所以餐厅、商店等单位并没有义务,也基本上没有能力判断消费者是否为开车的司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消费者喝酒的正当要求予以拒绝,所以为了避免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化,可将“酒水提供”限定在那些对驾车者有一定影响力的亲戚、朋友、同事等提供酒水的行为。38不排除特定案件中,醉酒驾车人是未成年,而酒水提供者、车辆提供者、同乘人是成年人,那么此时相关人员的责任程度
8、就应该提高。可规定对指使、教唆、怂勇未成年人酒后驾驶的酒水提供者、车辆提供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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