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研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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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研究及对策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广泛使用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在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时,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被羁押人不能申请中立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从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前合法权利的保护。本文试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研究,建议建立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公开听证程序。通过自愿、公开、辩论、持续听证的原则规范强制性超期羁押措施的应用,有效遏制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树立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改革中国的

2、刑事羁押制度,使得羁押的侵害性降到最低,是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论文摘要:建立司法公开听证程序,来完善我国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达到加强人权保护、完善诉讼制度的目的。关键词: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人权司法救济公开听证程序羁押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也就是国家为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的方法。在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一般是

3、指拘留和逮捕。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羁押对象继续犯罪、危害社会、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很显然,由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我国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本文,笔者就从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成因、对策等三个方面对这一措施进行探讨。一、目前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现行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逮捕的适用条件较之于

4、拘留要更为严格,但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制度带有任意性,工具性,长期性,并得不到应有的审查制约机制,这一点在96年刑诉法修订后有了一些进步,但距离人权和法治原则的要求都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和拘留两种强制措施在适用时除少部分由人民法院决定外,主要决定权是掌握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手里。而并未设立“人身保护令”的制度,即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用由法官负责审批,被羁押人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可以申请法官予以复查以决定是否可以保释。在我国侦查阶段法官一般不介入,因此公安机关报人民检察院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也就不会形成由中立

5、的司法机构进行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由于缺乏中立的法官审查,至使被追诉人申请司法救济的制度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再现如下问题和弊端:1、公安机关随意拘留犯罪嫌疑人出现的问题。首先,对于拘留决定的作出,公安机关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批准自行决定;其次,在犯罪事实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不确定时,为了揭露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往往倾向于先对其进行拘留再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系嫌疑人所为。2、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

6、判,往往通过批准逮捕的形式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借此进一步收集控诉证据。实际上使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变成了服务于其他控诉职能的手段和工具。3、羁押的期间过长。从时间上看,中国的羁押时间怕也是世界之最了。中国的拘留和英美国家的无证逮捕加上羁押很相似,而逮捕则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证逮捕和羁押。但是,英国的无证逮捕带来的羁押一般不超过24小时,最长的也不允许超过96个小时,就必须起诉。而中国最简单的拘留也可以7天,加上批捕的期间就是14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天。而逮捕羁押的时间更长,并且经过上级(一般是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7、,最多还可延长5个月。最不合理的地方还在于,一旦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包括一审二审直到判决生效之日,都是因为前边的羁押而获得了当然的羁押理由,或者说这时候根本不需要理由,并不受审查,实践中虽然有律师等提出疑义,但真正变更措施的不多,这样一来,羁押的期限更长了。4、超期羁押导致侵犯人权甚至放纵犯罪。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报批机关和批准机关由于意见不一至无法确定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不是先释放犯罪嫌疑人,而是在继续羁押的过程中通过补充收集证据,或者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采取羁押措施未获批准的通过复议、复核的方式以决定是否采取拘

8、留或者逮捕。这样做实际上延长了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侵犯其合法权利。这种羁押不仅缺乏充分合理的依据,而且容易导致错捕、乱捕现象的发生,还有可能使得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使无罪的人遭受拘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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