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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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论文论文关键词:跨国零售商市场势力反竟争行为论文摘要:我国流通产业对外全面开放后,跨国零售商可能滥用其强大的市场势力对本土供应商、本土零售商以及消费者实施反竟争的市场行为。为有效规制跨国零售商的竟争行为,需要我国尽快制定完备的反托拉斯法,并成立专门的机构予以实施.按照“人世”承诺,我国流通产业的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这意味着我国以往为保护国内流通企业而对外资零售商实施的限制性条件,比如地域及数量限制、持股形式及比例限制、产品类别限制等,都将失去约束力.freelarketing),零售企

2、业要求供应商与之进行合作促销,这样它的个别门店就能从供应商处获得折扣。(6)相互交易(reciprocaldealing),是指零售商同意从供应商那儿采购某些商品,但条件是该供应商也必须从它那儿采购某些商品。关于这些纵向约束形式的竟争效应,目前尚无定论,折衷的结论认为它们可能是一些增强效率的机制,比如可以防止外部性、分散凤险、促进产出。但是这些形式也可能被零售商用来提高进人壁垒、促进合谋、阻碍竟争,或者直接利用它们损害供应商利益。如果交易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并且所在市场缺乏完善的反托拉斯法,反竟争的结果更可能发生。比如通

3、路费可能变成零售商转嫁经营风险、转移经营成本甚至成为利润主要来源.自有品牌可能成为零售商压低制造商品牌产品价格最有力的威胁方式。有条件采购行为可能变成零售商对供应商实施的强制性交易。排他性合约可能成为零售商制定有损供应商利益的格式合同的手段。合作促销可能为零售商强制供应商提供经济性好处找到了借口.相互交易可能变成零售商强制供应商回收过时存货的祛码。2对本土零售商采取掠夺性定价行为外资跨国零售商实施的掠夺性定价是指他们为了将本土零售商挤出市场或者阻止潜在本土零售商进人某一市场,它首先将价格定得低于商品的平均成本,待目标零

4、售商退出市场以后,再提高价格。不同于制造商,外资零售商一般是通过实施多产品亏损诱饵策略(loss-leaderstrategy),即交叉补贴来实施掠夺性定价。一般说来,当消费者所需商品较便宜时,他并没有动机去四处比较,以找到每一种商品的最低价格的零售商,而是径直去他认为以合理价格销售产品的零售商那儿购买。对个别商品来讲,消费者可能准确地知晓哪家零售商以何种价格销售。然而大多数情况,消费者对于单个商品的相对价格和相对质量却只有模糊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会根据零售商在储存商品和低价格方面建立的声誉来选择零售商。外资

5、跨国零售商通过将部分商品的价格降到平均成本以下,并对这些商品进行促销或者广而告之,鼓励消费者使用这些低价格商品去和其他零售商的商品进行价格比较,以低价格销售的商品就是所谓的亏损诱饵,而销售这些商品所蒙受的损失将会从其他商品的高价中得到补偿。这样,那些经营与外资跨国零售商亏损诱饵相同商品或者以诱饵产品为主力的本土零售商将无法与之展开公平竞争。由此看来,“天天平价”也不仅仅只是招揽顾客的手段。3对本土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如果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商品有不同的购买意愿,而且消费者之间的转卖难以发生,零售商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就

6、有利可图。外资跨国零售商在我国卖施的价格歧视有重要的负面影响:(1)将租金从消费者转移到跨国零售商,损害了消费者福利。(2)价格歧视还被跨国零售商用来阻碍竟争,使消费者长期福利受到损害。比如,一个跨国零售商同时在他国和中国市场经营,如果它在中国市场面临本土零售商的竟争,而且这一本土零售商只在中国市场存在,这时候,为了驱除中国市场的本土零鲁商,它就可能在中国市场实施低价策略。而用他国布场的利润来补贴中国市场低价造成的亏损。这就是一些跨国零售商声称要在中国市场亏损五至十年的原因(3)提高消费者的转换成本,间接危害竟争。为有

7、效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竟争行为,从根本上讲,需要我国制定完备的反托拉斯法,并成立诸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这样的专司机构。事实上,我国目前施行的以规制行政垄断为主要目的的《反不正当竟争法》已经大大落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以及后WTO时代开放的需要,而将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分散于多个政府机关的组织架构也已经显示出了其低效率性和不合理性。比如在2003年的上海“炒货事件”中,家乐福之所以能有那么高的姿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看准了我国缺乏完备的反托拉斯法,政府不可能依法制裁它。从短期来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外资跨国

8、零售商在我国的反竟争行为,井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规制,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是关注他们把分店开到了哪个地方。2003年“炒货事件”中,有关政府机关一直秉持“通路费是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予干预”的观点,表明还没有深刻认识到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对本土零售商以及竟争过程可能造成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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