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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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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跨国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毕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逐渐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各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例如走私,进行恐怖活动,贩卖军火,操纵内幕交易和市场,开设地下钱庄等赚取巨额非法利益。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作扩大的规定,更有力于堵截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利益根源..毕业,斩断金钱的源头,使其难以运作。如果只将毒品犯罪作为其上游犯罪,则非常不利于与日益严重的有组织犯罪进行斗争,也不利于要求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来源不明或者性质可疑的财产的发现与举报。众所周知,当前洗钱犯罪已形成一种跨国化的趋势,若一国家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窄,则非常不
2、利于国际间合作对跨国洗钱进行打击。例如一国规定某行为在本国内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其进行打击治理,而在另一国该行为却不被规定为上游犯罪,那么双边法律援助,引渡原则等一系列的打击跨国犯罪的手段都不能适用,给犯罪分子有机可图,更给国际间的警务合作造成许多困难。其次,金融从业人员站在阻击洗钱的第一线,如果法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过窄,则会对金融从业人员发现性质可疑或者来源不明的款项带来巨大难度。从而更容易使犯罪收益通过金融机构被清洗,导致金融机构人员的腐败或者对来源于犯罪的资金视而不见,进而给金融机构的信誉带来严重损害,并影响到客户和其他机构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意愿,对整个市场造成不
3、可估量的损失。对此,FATF提出了《40条建议》中明确规定:“每一个国家应当考虑将毒品洗钱犯罪扩展到任何其他的与麻醉品有关联的犯罪。或者也可以将以所有的严重犯罪为基础的洗钱以及/或者以产生显著数额收益的所有犯罪或者上述两类犯罪收益的洗钱,或者以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洗钱予以刑事犯罪化。”在一定程度上顺应打击洗钱犯罪的世界发展趋势,适应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多为除毒品犯罪外还有其他犯罪,而且作为世界反洗钱的核心组织FATF制定的《40条建议》中也明确规定“制定的犯罪类型”可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指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和进行敲诈活动;恐怖主义活动,包
4、括恐怖资助;贩卖人口及偷渡;利用、组织他人进行色情活动,包括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非法贩卖毒品和精神性药物;非法贩卖军火;非法贩卖盗窃所得及其他物品;贪污和贿赂;诈骗;伪造货币;伪造和非法复制产品;环境方面的犯罪;杀人、重伤害;绑架,非法监禁和劫持人质;抢劫或盗窃;走私;勒索;伪造文件;盗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20类犯罪,可以作为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法律时的参考。在上文所列各个国际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中除《联合国禁毒公约》、《欧洲反洗钱公约》外的其余法律法规都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多个类型的犯罪。此外,在各国立法中,欧洲、美洲和亚洲多数国家都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了扩大为多类说的规定。
5、针对了洗钱罪的巨额利益和跨国化的特点。在当前的国际局势下,尤其是美国“9.11”恐怖事件后,跨国(境)的洗钱活动不断增多。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5%来源于非法资金。另据统计,全世界每年被合法化的黑钱为10亿至3万亿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至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洗白。更有甚者,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进行着惊人的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哥伦比亚的特尔、日本的瘪三党、俄罗斯及东欧的黑手党。只有世界各国从立法上,实践上紧密结合起来,各国协调合作,才能更有效的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基于此,国际社会
6、总界各国反有组织犯罪的经验,制定出一部《联合国反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公约》,从而调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脚步,共同打击洗钱犯罪。且根据此公约,在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中,不少国家的代表团提出要将“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更有利于打击跨国化的带有巨额利益的洗钱犯罪。和将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较,我国刑法规定的优越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在我国现今的国情下也不宜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刑法中的所有犯罪,此观点也被大多数的刑法学者所赞同。扩展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可无所顾忌,必须将其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将一切犯罪都作为洗钱罪
7、的上游犯罪的立法,目前在我国尚不具有合理性,若因任何犯罪的收益都存在被洗的可能性,从而将一切犯罪所得都作为洗钱自得对象加以处理,必然会导致反洗钱力量的分散,相反达不到惩治洗钱犯罪的目的。如果我们盲目的将所有犯罪划归至其中,则会到来一系列的问题,如:(1)从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和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可以看出,两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若将特殊法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现行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则外延较小的洗钱罪将会与外延较大的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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