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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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离婚损害赔偿-->  毕业论文范文浅议离婚损害赔偿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事责任的依据于侵权法,在对离婚损害赔偿行为认定时,应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加以考察,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程序及实质要件上仍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侵权法    2001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中,对该制度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使得该制度基本趋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制裁违法行为,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精神安抚,补偿其所受损害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民事责任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仍有较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在实践中,要真正把握其立法精神,还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民事责任是民法的重要内

3、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则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民事责任的产生有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亦有基于违约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而产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其因承担民事责任理由为何呢?    婚姻关系就法律而言,属于一种契约关系,但各国立法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却是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来追究民事责任,这在历史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近代则追究妻的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歧视妇女、夫权至尊的不平等的制度。第二阶段,是对破坏婚姻关系

4、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即对侵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第三阶段,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赔偿。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配偶权行为。首先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来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

5、请求损害赔偿。这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是可以基于上述四种情形下的侵权行为而提起,但尚不十分明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授理”通过该《解释》可以看出,该《解释》实际上是确立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损害赔偿诉权的限制,结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夫妻之间侵权损害赔偿

6、诉权的解除。其次,从《婚姻法》相关规定看,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配偶权,一般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人身权,它包括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等。我国《婚姻法》虽没有提出配偶权概念,但其规定却列举出了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如:《婚姻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虽然,这些条文是从义务或者强制性规范角度进行规定,但义务的对应即是权利。可见《婚姻法》已隐含承认了“配偶权

7、”。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侵权情形看,正是侵权方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侵权行为    这里的侵权行为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实施其他行为,如赌博、吸毒等,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针对上述四种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一

8、定不明确及争议之出,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研究:    1、关于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目前,在司法上对重婚的认定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前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那么《婚姻法》所指“重婚”为何者呢?有论者认为:当指法律上的重婚[1]。笔者认为,对于是否为重婚,不因拘泥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因为结婚登记,仅是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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