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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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内容摘要】:离婚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它能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诉讼离婚、过错方、侵仅、损害赔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

2、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保证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子女抚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现象也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得到了进一

3、步的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狭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般是指物质损害赔偿。(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法定性。是指离婚损害赔

4、偿主体是法定的,即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而对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2、救济性。是指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3、惩罚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加以追究,进行惩罚,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5、作为一种救济措施,通过以财产赔偿的方式使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同时精神也得到安慰,其悲愤也可相对地得到一定程度的平息。制裁离婚当事人中过错方违反《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警示、预防那些意欲实施相同行为的已婚者。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侵权责任。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侵害了无过错方与之共同生活的权利,并因此对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造成损害。所以,无过错方有权就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认

6、为是违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前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发生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对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害赔偿。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虽然直接受损害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但间接侵害的是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是以自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损害而要求赔偿,而不是以个人的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可见,对婚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是源于对婚姻性质的不同认识所造成的。我个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视为一种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补偿在离婚发生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过错方的侵害行为而造成权利上的损害

7、。离婚作为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情形(1)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

8、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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