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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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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的效率评价论文.freelanto(1993)认为:人们通常对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寄予厚望,但是机构投资者所可能起的作用实在是被夸大了,尽管大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金、互助基金和保险公司持有了上市公司的大比例股份,但这些金融机构的专业金融经理们并不一定就特别擅长于监督管理层,因为,管理一个公司所需要的才能与资产组合所需要的技能是不一样的,而且,在管理阶层抵制的情况下,一个大股东实际上能实施的影响是有限的。Hart则进一步指出,只要大股东不持有100%的股份,他就不会全力进行监督和干预,而且大股东可能会利用投票权以牺牲小股东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私利
2、。学术上的这种争论是正常的,正如大多数社会科学问题一样,学术界总是会存在对立的两种意见。在中国刚刚开始实施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80年代,对于中国是否应当搞市场经济这样的战略性问题,理论界的争论也很激烈。因此,学术界对于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效率存在评价上的分歧是再正常不过的了。笔者认为:在所有怀疑大股东控制型治理效率的理由中,真正站得住脚的其实只有一点,那就是大股东可能会牺牲小股东利益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情况并非鲜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发生多起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事件,著名的案例如ST棱光案,大股东通过不等价交易几乎掏光了上市公司的资产。但是,对大股东可能掠夺小股东的顾虑并不构成反
3、对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的理由,在笔者看来,对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顾虑只是说明在公司治理机制中不能缺乏对大股东行为的制约机制,这就如吃了鱼被哽住并不能说明吃鱼不好一样。恰当的制约机制并非不能建立起来,特定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小股东在公司控制权结构中的影响力,在这一方面,美国公司治理中的小股东诉讼权、德国公司治理中的投票代理制度、以及累积投票制度都是可以借鉴的经验,需要说明的是,投票代理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作为改善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制度安排被写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证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也有学者希望通过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来防止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操纵,例如增加外部董事比例以及改变董事
4、的薪酬结构等等。理论上讲,由于大股东通常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实现私人利益,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相当于切断了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通道,不过,正如陈然方(1999)指出的:“近十年的发展证明,80年代末开始的靠增加外部董事比例来改革董事会的思路是不成功的。”中国上市公司近年来亦纷纷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不独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至于薪酬结构的改革,即改用股票代替现金来作为董事的报酬支付,则可能导致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合谋,以共同操纵股票价格并获利。因此,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目标,不过,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还是可能为了自己的名誉而采取与大股
5、东相对立的立场,从这一点上来说,设置独立董事至少比不设置要好。另外一种对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效率持怀疑态度的观点来自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充分监督经理的作用,因为通过兼并和接管来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活跃市场为公司绩效提供了一种市场化的检验方法,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就在于它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就长期来看,这种治理制度要优于日在德国式的银行监控制度,因为银行也有自己的治理问题。这种观点实际上也仅仅肯定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作用,而不能构成反对大股东监督功能的依据,正如威斯通(Weston,2000)等所指出的:求助于公司控制权市场至少是内部控制机制在某
6、种程度上失败的一种表现。美国经济在近十年来的良好绩效使人们在讨论时将过多的正面评价赋予美国的控制权结构,笔者则认为这种评价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偏颇之处,美国经济的良好绩效实际上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信当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如果没有格林斯潘在货币政策运用上的炉火纯青,是否美国的绩效也会如此之好呢?再退一步讲,即使美国近年来的良好绩效的确是其公司治理结构造就,对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也不能仅仅依据十来年的绩效比较而得出结论,这就像我们不能看到Nasdaq指数涨起来了就说创业板好,在Nas-daq指数跌下去了又讲创业板不好一样,对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效率评价,需要放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用历史的眼光来评价
7、。而且,在既定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下,美国经济的起伏仍不可避免,格林斯潘在今年元月就曾指出,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美国经济目前的增长速度已经接近千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于大股东控制型治理结构的研究,都是基于一个假定,即大股东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如果清况并非如此,例如大股东是国有资产管理局,则结论就会与上面不同。三、国有股减持与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结构一直以国家作为大股东为其特点,但是理论与实践均证明,此种控制权结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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